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11.29
考试时限(分钟):08:10-10:00 共110分钟
试题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原告甲于106年11月7日列乙为被告,向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判决命被告乙应将A车返还
予甲,陈述事实略为:甲于106年7月5日将所有、价值逾百万之A车交付乙使用,乙同意于
同年十月底返还该车并给付甲三万,讵料乙至今仍然占有该车而拒不返还(下称本诉讼)
。对此,于同年11月20日(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甲为诉之声明并经受诉法院宣示本诉
讼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为审理后,乙辩称:其虽曾同意于同年10月31日返还A车予甲,但于
同日已经以80万原相甲购得该车,所以请驳回甲之本案请求云云。试叙明法理依据,扼要
回答下列问题:
1. 本诉讼之当事人是否已经依审理原则(主义)陈述其在实体法上主张权利所必要之
事实?受诉法院应如何促使当事人陈明上开事实?(15%)
2. 假使甲除陈述上开事实外,同时表明其对乙有出赁物返还请求权而求为审判。于此情
形,受诉法院可否以甲对乙有借用物返还请求权(二人间有使用借贷关系)为理由下
判决?(15%)
3. 承1,本诉讼系属中,假设甲另以乙为被告,向他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判决命被告乙
应将A车返还予甲,并陈述事实:甲于106年10月31日遭乙诈欺,而以显低于市价之价
格出卖A车予乙并移转所有权,现甲已依民法第92条撤销出卖A车之意思表示,欲依不当
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乙返还A车等语(下称别诉讼)。受诉法院得否以别诉讼系重复
起诉为由驳回之?(20%)
4. 承1,本诉讼系属中,假设乙出卖A车予不知情之丙,并移转所有权,而在本诉讼上抗辩
乙已非A车占有人,甲不得请求乙返还A车,受诉法院得否以甲之请求无理由驳回之?
如否,受诉法院应为如何之处置,始能兼顾民事诉讼法上之基本要求?(20%)
5. 假使在本诉讼之本案审理过程,两造合意向受诉法院表明:请法官酌定一造应补偿他造
十万元以内作为解决纷争之方案等旨。此项合意是否亦属于纷争解决手段(方式)之
一种?其与循判决程序解决纷争有何不同处?(15%)
6. 在受诉法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判决驳回甲知本案请求后,甲可否主张此项判决误用该种
程序以致含有违反诉讼法规之瑕疵,并请求改用通常诉讼程序为审判?(15%)
*期中考后作业:请于此次考试完毕后,自行重新检视各自解答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尚待
补充之处,以便于12月6日(三)和班上课时自发提问或接受指名发表意见,然后进行
共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