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 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 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 陈玮佑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所︰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107年1月5日
考试时限(分钟): 08:10-10:00 共110分钟
试题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纸本资料作答 是的本次开书考
X1、X2与X3合伙经营位于新北市中和区之K制面行(执行事务合伙人:X1),Z则独资经营
颇负盛名、位于台北市大安区之牛肉面店,长期向K制面行订购各类面条,双方约定每
月月底结清当月货款。嗣Z积欠2个月货款计30万元,遭X1催讨,经Z告以:“因住居于
台中市之网络红人Y,于网络上不实指称伊所贩售之面点不卫生且苛扣员工薪资,而呼
吁大众拒绝消费等情,致伊之生意一落千丈,实无力偿还货款”云云。X1乃以K为原告,
而以Y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请求Y对Z赔偿损害30万元,并由K代位受领(下称:
本诉讼),陈称:“Y于网络上散布诋毁Z之商誉不实言论,致Z受有丧失营业收入之损
害,应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对Z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伊为Z之货款债权人,
Z迟延给付货款且限于无资力,爰依民法第242条之规定,代位行使Z之上开损害赔偿请
求权,求为判决如声明”等语。Y则以:“伊住居于台中,台北地院无管辖权。何况其
言论系本于Z之员工公司下之投诉,所述内容并无夸大不实之处,自不对Z负任何侵权
责任”云云,资为抗辩。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 本诉讼之当事人为何?其当事人能力有无欠缺?(10%)
2. 本诉讼之受诉法院有无土地管辖权?此事是否与诉讼标地法律关系之特定有何关联?
(15%)
3. 本诉讼之受诉法院有无土地管辖权?其判断是否因本案系网络言论侵害权益之事件而
有所不同?(25%)
4. 如台北地院以Y对Z不成立侵权行为为理由,驳回K之诉确定后,Z得否再执同一原因
事实,以Y为被告,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之规定,起诉请求Y对Z赔偿损害30万元?
(30%)
5. 如台北地院以Y对Z不成立侵权行为为理由,驳回K之诉确定后,X1、X2、X3得否主张
其为Z之货款债权人,再执同一原因事实,以Y为被告,共统起诉请求Y对Z赔偿损害30
万元,并由X1、X2、X3代位受领?(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