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詹森林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楼主: aries0328 (lovelydonkey)   2017-07-05 22:26:44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06/20
考试时限(分钟):150分钟
试题 :
请注意:仅得参考纸本六法全书及讲义、笔记、教科书及参考书。
考试时间:18时至20时30分
第一题至第三题,为必答题,合计100分;第四题为选答题,20分。
一、
关于轰动一时之妈妈嘴事件,第二审法院判决杀人犯谢依涵小姐之雇用人妈妈嘴企业有限
公司应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就谢小姐杀害A先生及B女士一事,与谢小姐连带负损害
赔偿责任(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号)。据报载,本判决经最高法院维持(但
判决书迄今日仍未公布于司法院网站),全案确定。请仔细看过高院判决下列两点重理由
后,提出您的评论(就该二判决理由,您可以分开评论,亦可以合并整体评论)(60分)
(一)
谢依涵既系于陈进福、B 女士偕到“妈妈嘴咖啡店”消费时,利用为A 先生及B 女士准备
饮料之机会, 将含有Zolpidem成分之安眠药1包加入A 先生点用之热咖啡饮品,俟
A 先生服用后药效发作陷于意识不清、不能抗拒之状态时,再将A 先生扶至店外后方之自
行车道旁淡水河边红树林处附近,以预藏之水果刀杀害A 先生,足见谢依涵将渗有安眠药
之热咖啡饮品,交给陈进福饮用,实为谢依涵着手实施杀人犯罪行为之一部分。而“妈妈
嘴咖啡店”为谢依涵执行职务之地点,为顾客准备饮品,为谢依涵执行职务之范围,而顾
客前往咖啡店消费,系相信在安全无虞的环境消费始前之,惟谢依涵竟将含有安眠药掺入A 先生
点用之热咖啡饮品,且时间上为其执行职务之期间,足见谢依涵于其上班时间,在“妈妈
嘴咖啡店”其执行职务地点内,利用为A 先生准备饮品之职务上机会,将安眠药掺入A 先
生于“妈妈嘴咖啡店”贩卖之项目单上所点选之热咖啡饮品,其行为外观上具有执行职务
之形式,在客观上足以认为系在执行职务或与执行职务有关,揆诸“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及
与执行职务之时间或处所有密切关系之行为,其在外形之客观上足认为与执行职务有关,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即令其系为自己利益所为之违法行为,亦应包括在内”之最高
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号判决、91年度台上字第2627号判决意旨,应认系民法第188条
第1项所称之执行职务之行为。虽A 先生系谢依涵嗣将其扶出“妈妈嘴咖啡店”外至淡水
河边之红树林内,以水果刀刺入其颈部两侧等处,始发生死亡之结果,惟谢依涵于A 先生
饮品中下药,实为其实施杀害A 先生行为之一环,而无从割裂,若非谢依涵先于A 先生及
B 女士之饮品掺入安眠药, 致使其2人陷于意识不清、不能抗拒之状态,以谢依涵一名女
子,应无办法同时制服A 先生及B 女士2人,进而杀害A 先生。 且A 先生与张翠萍居住于
妈妈嘴咖啡店附近,为妈妈嘴咖啡店之常客,与谢依涵熟识,谢依涵将意识不清之二人自
咖啡店内扶出,外观上亦可认系执行帮助、照顾身体不适、体力不支之顾客返家之职务上
行为。谢依涵所为下药、扶至河边、下手刺杀各阶段行为既系环环相扣不可割裂,应认系
属谢依涵利用职务上因A 先生至该店消费提供热咖啡而掺入药物致昏迷状态再扶出机会之
行为,而涵摄于民法第188条第1项所称“执行职务”之内。
(二)
妈妈嘴有限公司经营咖啡店,出售咖啡饮品及餐点,除负有提供卫生之餐食外自负有提供
顾客安全用餐环境之责;况证人即妈妈嘴咖啡店员郭乃慈于102年3月6日警询中陈称 “案
发当日我正在员工休息室用餐,直到约七点半左右,我走出休息室到客人用餐区,我看见
A 先生夫妇二人对坐,在用餐区靠近玻璃窗……谢依涵走进来指示我去打扫厕所,感觉像
是要支开我,在我打扫过程中因为比较靠近A 先生夫妇桌子……我看见B 女士面对着我,
但是B 女士整个人是坐在椅子上,但是头部往右侧倾倒,状似半倒状态,而且我看他们的
神情外表感觉是昏昏沉沉的,脸色很难看,我认为店长谢依涵会过去搀扶,所以我就没过
去扶他,然后B 女士突然站起来想要往外离开,行止恍惚左右摇晃,神情很痛苦,手搀椅
子往门外走出去,原本要过去帮她,但又急着想要快点打扫环境,况且认为店长谢依涵会
过去帮忙所以我就继续打扫,等到我晚上八点半时走出来客人用餐区时,还看到A 先生及
B 女士时,当时心里还纳闷陈姓夫妻为何当晚特别晚走,只见二人紧闭双眼,好像沉睡的
感觉的坐在原座位上,当时虽然觉得特别奇怪我于八点四十五分再出来客人区的时候就发
现A 先生夫妻不在了,我当时发现店长也不见了,我当下有些疑惑为何店长及老板都不在
,放任店里空无一人,等到约晚上九点左右,我在吧台区见到工读生李昀珊进吧台拿店长
的外套,并且说店长不小心掉进河里,所以全身泥泞湿答答的,正在店后仓库旁洗手台冲
洗……”等语(士林地检署3265号一卷第170至171页),则自晚上7时30分证人郭乃慈既已发觉 “我看他们的神情外表感觉是昏昏沉沉的
,脸色很难看”、“B 女士突然站起来想要往外离开,行止恍惚左右摇晃,神情很痛苦”
、且已发觉“当时心里还纳闷陈姓夫妻为何当晚特别晚走”有异于平常消费情形,“但是
因为我急着进去员工区打扫,所以就没有理会了”,显见妈妈嘴有限公司对于顾客于店内
发生状况,或身体不适时应如何处理,并无建制一套通报及处理流程,亦无对于身为店长
之谢依涵及其他员工,有无即时、妥适或送医处理顾客突发之身体异常状况及于店内值勤
不可无缘由任意离开,建立监督之机制,致证人郭乃慈虽于当日晚间7点半左右发现A 先
生及B 女士神情有异, 脸色难看,B 女士更曾站起来试图挣扎往外走,却未予关心提供
协助,亦未通报当时在办公室内之妈妈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吕炳宏,俟至晚间八点半再
到客人用餐区,看到A 先生夫妻仍紧闭双眼坐在坐位上,虽觉得奇怪,仍未予理会,错失
两次避免不幸事件发生之机会。如若妈妈嘴有限公司有就员工此部分职务之执行尽相当之
监督注意,即时对A 先生或B 女士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发生,使A 先生及
B 女士免于遭到谢依涵之杀害。妈妈嘴有限公司抗辩其等纵加相当之注意,仍不免被杀害
之结果发生云云,显无可采。
二、
甲教唆乙偷窃戊价值100万之古董得逞。嗣后,甲以120万元出卖并交付该物于知情之丙。
丙之妻丁整理家务时,因不小心而毁损系争古董;丁不知甲、乙偷窃之事,且一直以为该
古董系丙正常向古董店买得。请问:戊得向甲、乙、丙、丁等人主张何种权利?(20分)
三、
甲车商出卖中古车一部于乙并交付之。三日后,该车于乙驾驶载其父丙出外时,在高速公
路上突然熄火,乙一时慌张,紧急煞车,导致汽车翻覆,乙、丙、皆当场受重伤。嗣后鉴
定结果,突然熄火原因,来自于该车出卖前即已经存在的引擎瑕疵,而甲在出卖前,未为
任何检查。请问:乙、丙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20分)
四、(加分题,可以不回答)
甲、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将甲之土地移转登记为乙所有,且交付该土地于乙。乙未经甲
同意,将该地出租于丙,并陆续收取租金10万元。请问:甲得否向乙主张受有10万元租金
之不当得利?甲得否向丙主张受有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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