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朱柏松 民法物权 期末考

楼主: sjes (史)   2017-06-24 16:28:19
课程名称︰民法物权编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06.19
考试时限(分钟):原100分钟 延长为120分钟
试题 :
一、
甲有一只值20万元的金戒指X,因为缺钱将之出卖于A,但由于X是甲妻乙赠与自己的信物,
故甲于出卖X时,向A表示将于3年后买回(民379)。不过,A买得X之后未及半年,却以X为质
向B借款10万元。其后C自B盗取X,一个月后,持以至D银楼购买一颗钻石,要D为其女友E打
造成钻石,一个月后一颗价值60万元的钻戒终于完成,C对D付以40万元(包括钻石之价金及
工资)后,拿回该钻戒赠与不知上述过程之E。问(32%)
(一)本案该钻戒之所有权究应归何人?甲可否对取得该钻戒之人请求返还金戒指X?
(二)A或B甚至甲,对于取得该钻戒之人是否亦得为如何之请求?
二、
甲有价值1500万元之房屋X,曾以之向乙设定抵押权担保所借之400万元债务,其后以同一
房屋向丙设定第二顺位抵押权,担保所负300万元债务。民国(以下同)95年发生大地震,X
严重损坏致X仅值600万元。甲委请A予以修复,A共花去500万元始将X修复完成,修复完成
后之X价值回升至1300万元,但甲于97年再向丁借款400万元而设定第三顺位抵押权担保之
。A修缮X房屋所花500万元虽曾由甲、A为抵押权之登记,但甲却未对A清偿分文,A乃声请
法院拍卖X,共拍得910万元。问(34%)
(一)本案乙、丙、丁及A就910万元之价金各得分别受偿若干?
(二)若A并未为承揽人抵押权登记,则乙、丙、丁及A各可受偿之价金又若干?
三、
甲、乙、丙共有一价值3000万元之土地X,每人之应有部分各为1/3。民国(以下同)95年甲
、乙、丙在未征询A之意见下,协议对X地为以下之分割,及X地平分为M、N两地,分别由甲
、乙取得单独所有权,但甲、乙各应对丙给付750万元,甲、乙依约办理M、N两地单独所有
权登记时,丙亦对M、N两地登记抵押权完毕,惟甲其后并未对丙给付分文,丙乃声请拍卖M
地,共拍得425万元。问(34%)
(一)M地拍得425万元,A与丙各可分得金额若干?
(二)A如有未受偿之金额时,尚可否有其他救济之方法以获清偿?
附注:
一、得携带六法全书应考,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应附理由说明,否则不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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