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末考

楼主: ivstitia (MakiChanMyWife)   2017-06-21 08:23:55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06.16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注意: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试研阅如下所示协议书,说明理由,回答下列问题:(60%)
假设李乙迟至民国一〇三年一月十日仍未照协议书上约定为履行,于是林甲列陈丙为被告
,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陈丙支付四十万元予林甲,并陈述事实如协议书上所
记载,而请求判决命陈丙履行保证债务(以下称“前诉讼”)。对此,被告陈丙声明求为
判决驳回原告之诉,辩称:李乙对林甲不负有价金债务,协议书系因受强暴胁迫才签名云
云。问:
1、协议书上所记载“李乙于民国一〇二年九月二日向林甲购买A车”,此是否具有自认之
效力?是否为权利自认?对于前诉讼所涉应证事实之推定而言,具何意义、作用?
2、就陈丙辩称“强暴胁迫”一事,法院应如何进行审理?
3、如法院在前诉讼以无理由驳回林甲之诉确定后,林甲又以李乙为被告起诉请求给付四
十万元价金债权之后诉讼,前诉讼之判决对于后诉讼法院有何效力?
4、如林甲对陈丙获得胜诉判决确定后,将该债权让与给丁,丁得否对陈丙执该判决书声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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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1、李乙于民国一〇二年九月二日向林甲购买A车,约定价金三十五万元,尚欠二十万元,
应于同年底以前偿还,并由陈丙为保证人。
2、前项债务如未照约定期限获偿还时,应给付违约金二十万元予林甲。
民国一〇二年十月八日
立协议书人
债权人:林甲(签名)
债务人:李乙(签名)
保证人:陈丙(签名)
二、甲将乙列为被告,于2017年6月1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应赔偿甲新台币500万元,
其理由略为:甲于2014年3月1日因昏倒而送往被告乙医院,由受雇之丙医师诊治。岂料丙
竟然未注意甲有中风征兆而未立即安排脑部电脑断层扫描,以致于中风情况恶化,终至半
身瘫痪。乙则抗辩:丙无可归责事由,且假瘫痪之结果,纵然进行断层扫描也未能即时防
免,而无因果关系。问:(50%)
1、于本件诉讼,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于本件诉讼,法院是否应依职权通知丙?
3、丙是否得为本件诉讼之证人?
4、甲、乙如曾于起诉前约定,愿由丁医师就急诊之标准作业流程及医疗水准进行鉴定,
并由法院依该鉴定意见为过失之认定。于甲起诉后,经法院选任丁为鉴定人并提出鉴定意
见以后,乙认为鉴定意见有误,而又声请由戊另为鉴定,法院应否准许?法院得否不受丁
之鉴定意见所拘束?
5、如甲获败诉判决确定,判决效力是否及于丙?如甲获胜诉判决确定,判决效力是否及
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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