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郭振恭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楼主: hcc1222 (麻辣烫鸭血)   2017-06-20 23:05:54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郭振恭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年06月19日
考试时限(分钟):14:20-17:20
试题 :
一、关于父母子女,请说明下列问题:(20分)
(一)认领无效之原因为何?A男为甲之非婚生子女,甲于民国106年4月2日对A为认领之表示,其后A于同年月10日请求甲为给付扶养费时,甲否认A为其直系血亲,拒A之扶养请求,A乃依民法第1067条规定,对甲提起认领之诉,是否有据?试分述之。
(二)民法第1074条规定,夫妻收养子女时,应共同为之,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时,为一个或二个收养行为?甲夫、乙妻,婚后感情不睦,结婚多年并未生育子女,乙竟与甲之弟丙发生不伦之关系,乙所生之子A与丙有亲子血缘,甲、丙知悉其事后,甲、乙协议离婚(经登记),丙得否对A为认领或收养,与A发生父子关系?试分述之。
二、关于遗嘱,请说明下列问题:(20分)
(一)特留分受侵害之继承人得行使扣减权,扣减之标的为何?
(二)甲夫、乙妻有子女A、B、C;甲为A、B之结婚,先后各赠与200万元,为C之营业而赠与100万元,为其父丙之购屋而赠与500万元;甲生前立代笔遗嘱对其父母丙、丁各遗赠300万元。甲于民国106年2月10日死亡,遗有积极财产800万元,债务100万元。如继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均行使扣减权时,试问:甲之继承人乙、A、B、C及受遗赠人丙、丁现实取得之数额各为如何?
三、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请说明下列问题:(30分)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为何?其与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得否竞合?甲死亡后,其继承人为妻乙、子丙及代位继承人A、B(丁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戊以甲之准婚生子女自居,僭称为甲之继承人占有甲所遗之土地一笔,设置停车场,乙得否独自请求戊拆除停车场,交还土地?试分述之。
(二)甲死亡后,乙僭称为继承人占有甲所遗之土地一笔及名画一幅,并将该土地出租于丙,由丙占有中,将名画出卖于丁,得款50万元,甲之真正继承人A、B、C于发觉上情后,对乙、丙、丁有无权利可得行使?
四,关于限定责任之继承(即限定继承),请说明下列问题:(30分)
(一)自民国98年6月12日起,以限定责任继承为本则,继承人应否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限定责任继承与法定单纯承认继承,其效力有何不同,试分述之。
(二)甲于106年1月2日死亡,其继承人为子女A、B、C(均已成年),并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知悉乙、丙分别有继承债权200万元、400万元,于同年2月10日将甲所遗之积极财产300万元全数向丙清偿,同年3月5日丁提出甲生前背书面额200万元支票,主张该票据债权,但已无从自遗产受偿。乙、丁就其未受偿之各200万元,丙就其未受偿100万元,有无权利可得行使?
注意事项:(1)得参考民法之条文。(2)请依序作答,不必抄题。(3)缴卷时,请签姓名、学号于另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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