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楼主: hcc1222 (麻辣烫鸭血)   2017-06-20 23:23:57
课程名称︰法律史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王泰升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年6月20日
考试时限(分钟):10:20-12:10
试题 :
*建议同学们先构思应如何作答,接着才下笔,并依配分来分配各题作答时间
壹、申论题
试从思想观念、统治体制等等各种因素来诠释:为什么清治时期在传统中国法底下,官府之科处刑罚不以事先具有明文为必要,但从日治时期迄今,在现代意义国家的法规范上,却相当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同样的,为什么清治时期由综理地方各种统治事务的地方官,本于类似父母纠问子女的方式,认定某人是否犯罪,但是从日治迄今,国家法制上一直存在着由法院依现代刑事诉讼法上控诉原则,认定犯罪与否的程序?以上所述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在历来的国家法律的制定及执行上,是否完全被遵从或贯彻?如果没有,原因何在?(40分)
贰、简答题:回答在精不在多(计四题,各15分)
一、试简述台湾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间,如何被一个又一个对其而言堪称“外来政权”的法律,运用关于身分认定、行政区划等等措施,而一步一步地予以限缩。
二、清治时期台湾存在着关于“典”的官府规定及民间习惯,于进入日治时期后,在法律的规范方式及内容上有怎样的改变或延续?1945年同属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制施行于台湾后,日治时期既存的法律关系又有怎样的改变或延续?
三、日治时期的国家法律如何规范台湾汉人社会中的关于童养媳及妾(或称二太太、三太太等)的习惯,战后的中华民国的法律又如何规范这两者,亦即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什么?
四、台湾在国民党统治初期曾施行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法相对于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什么样的特色?知悉该法的规范内容及其运作实况,对于当今的台湾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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