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2 詹森林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楼主: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6-25 03:16:35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6/20
考试时限(分钟):16:00~18:00
试题 :
请注意:1.仅得参考纸本之六法全书(不限版本)
2.考试时间:共2小时
一、
16岁之甲向母亲索讨6万元被拒,怀恨在心,透过脸书找到跆拳道17岁之友人乙,告诉乙,
:“等一下你负责把我妈打昏,我们抢光她的钱!”随后,甲伙同乙进入家里,乙一见到
丙就以跆拳道攻击,甲亦朝丙的头、脸狠踹,丙当场昏迷。甲指挥乙抬着丙,搭电梯到地
下三楼停车场,甲则在家里取得丙的手机及5万元现金,然后搭电梯下楼与乙会合,两人合
力将丙抬至隔壁栋正在装潢之丙之新屋。丙叫乙先去大门外等,甲则将丙拖进浴室,心想
若不杀掉丙,会有更多问题,遂以料理刀割断丙的颈动脉,并开走丙的车载乙逃逸,放著
丙在家中死亡。甲嗣后给乙1万元。丙之再婚丈夫丁晚间回旧家发现屋内有打斗迹象,且找
不到丙,跑去新家查看,惊睹丙陈尸浴室,连忙报警。数小时后,警察捕获甲、乙。请问
:就丙之死亡,何人得向何人请求何种损害之赔偿?(30分)
二、
甲为机车所有人,明知18岁之长子乙尚未考取驾照,但平日仍放任乙驾驶该机车。某日,
乙又骑甲之系争机车,后载17岁女友A(A亦知悉乙无驾照)一起出游。途中,乙于超越丙驾
使之货车时,因超速失控,与该货车擦撞,机车倒地,乙未受伤,但A经送医急救后仍成
为植物人。案经汽车肇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本件车祸乙、丙各有2分之1之过失。另经
查明,系争货车为丙自己出资购买,但靠行于丁车行;此外,A之父母离婚,A经法院判决
由其父亲B行使亲权,但假日得与母亲C同住。请问:就A成为植物人,何人得向何人请求
何种损害之赔偿?(50分)
三、
乙积欠甲赌债1000万元,甲时常上门讨债,并经常对乙表示:“如敢不清偿,一定给你好
看。”乙之同居父亲丙见状,担心甲果真加害于乙,遂主动向甲提议,并经甲同意后,由
丙将其土地设定抵押权于甲,以担保系争赌债之清偿:此外,丙并将其房屋交由甲无偿使
用,以抵偿乙清偿该赌债前所生之利息。请问:(20分)
(1)丙如嗣后后悔,得否请求法院判决甲应涂销系争土地之抵押权登记?
(2)丙如嗣后后悔,得否请求法院判决甲就系争房屋之使用,应给付丙相当于租金之不当
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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