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下 郭振恭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

楼主: andrew0719 (Vladimir)   2016-04-25 21:39:25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郭振恭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04/2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关于婚姻,请说明下列问题:(45分)
(一)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子A、B;A已满18岁,于105年3月1日与已成年之C女
结婚,A于结婚书面上伪造甲、乙之签名,经办理结婚登记;B于同年3月8日
与D女订婚,互赠与他方戒指,B、D同为年16岁;甲、乙于事后始知A结婚、
B订婚之事,反对其婚事,有无权利可得主张?
(二)甲男、乙女均已成年,于交往后,乙女怀胎,因乙女之要求,甲、乙通谋虚
伪结婚,于105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乙于同年3月30日生女A。请问:
(1)甲、乙是否为夫妻? (2)A与甲、乙是否为法律上之父母子女关系?
(三)重婚为无效,有无例外之情形?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请说明下列问题:(45分)
(一)甲乙为夫妻,婚后甲对丙负有因买卖契约所生之价金债务300万元,甲应以
何种财产对丙负清偿责任?受否因甲、乙适用不同之夫妻财产制类型,有不
同之结论?
(二)夫妻之一方得对他方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要件为何?计算夫妻剩余财
产时,于法有纳入及追加计算之规定,其情形为何?试分述之。
(三)甲夫、乙妻于民国72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甲于73年10月20日向丙买受土地
一笔,于同年月30日移转所有权登记为甲所有;又,甲曾于102年10月10日
赠与乙100万元;甲、乙于105年3月30日两愿离婚(经登记),其未曾约定夫
妻财产制,如上开土地、金钱仍现存,是否为剩余财产分配之对象?
三、离婚之方法有几?其发生效力之时期为何?又,民法第1052条第1项规定具体之
离婚原因,同条第2项则规定抽象之离婚原因,于适用上有无不同?试分论之。
(10分)
注意事项:(1)不得参考任何资料。 (2)请依序作答,不必抄题。
(3)缴卷时,请签学号、姓名于签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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