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2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 期中考

楼主: timbao (买菜车跑山)   2016-04-25 00:20:40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04/22
考试时限(分钟):100
试题 :
一、甲在105年4月1日起诉将乙列为被告,声明求为判决命乙应赔偿甲100万元,其陈述
略为:乙在103年2月1日开车撞伤甲,造成甲严重受伤,经过多次请求乙赔偿,乙均置之不
理等语(以下称“本诉”)。对此,乙则抗辩:该次车祸系甲之过失所造成,乙并无过失,
况且,乙所驾驶之高级跑车亦严重受损,已支出修理费高达100万元。问:
1.乙为求与甲能纷争一次解决,得否于本诉讼中提起反诉?如何为声明?(10%)
2.乙如认为甲系丙之受雇人,得否将丙列为反诉之共同被告?(10%)
3.乙如果未将甲列为反诉的共同被告,法院得否就本诉及反诉诉讼系属之状况依职权通知
丙?(10%)
4.承上,丙如受法院通知后,得利用何诉讼法上制度,以保障自己之利益?请分别举例叙
明之。(10%)
5.乙于本诉讼之第二审言词辩论中,始提出罹于时效之抗辩,而甲则提出时效中断之主张
,第二审法院应如何审理?(10%)
二、原告甲于104年12月7日向管辖法院起诉,声明求判决命被告乙应将A车返还予甲,陈
述略为:甲于104年7月5日将所有、价值高昂之A车交付乙使用,乙同意于同年十月返还该
车并给付甲三万元,讵料乙迄今仍拒不返还该车等语(下称本诉讼)。对此,乙应诉后辩称
:其已向甲购得A车,然后予以出售并交付丙云云。试叙明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本诉讼之受诉法院是否应先处理:当事人适格有无欠缺之问题?倘认为应处理,则其问题
为何?(10%)
2.为利用同一诉讼程序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如:A车能否返还时所可主张之利益)及程序利益
,甲可否追加或变更丙为被告?倘认为可以为之,则如何表明其诉讼上请求?(20%)
3.法院应如何处理,始能兼顾、贯彻统一解决纷争、程序权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等要求?(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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