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1 邵庆平 国际私法 期末考

楼主: d199210 (rock4life)   2016-01-13 20:57:2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邵庆平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5/1/12
考试时限(分钟):60 min.
奖励金那栏怎么不见啦~~~~~~~~~~~~~~~话说103-2下期末考的也还没发啊~~~~~~~~~~~~
试题 :
不得参阅任何资料
一、A、B夫妻均为甲国人;C保险公司为依甲国法设立之公司。A向C保险公司设保责任保
  险,就A驾车发生意外(不论意外发生于国内或国外)所生之一切法律责任,C保险公
  司负赔偿之责。
  A、B开车至乙国(甲、乙两国边界有数百公里邻接,人民往来密切)游玩。在乙国境
  内,因A驾驶之过失导致发生车祸,A虽毫发无伤,但B受有明显外伤,因此支出医疗
  费用数万元。A转而向C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已知:
  (一)甲国法规定,因过失之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配偶间彼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乙国法并无类似甲国之“配偶间免责”的规定。但乙国之保险法规定责任保
  险之保险事故,除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及于被保险人对于其配偶所负之
  责任。换言之,若配偶间因侵权行为求偿,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一方若曾向保险公司投
  保责任保险,其原则上不得以此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请就准据法适用之各种可能性加以分析讨论,据此说明C保险公司应否对A予以理赔,
  并说明你支持的看法与理由。(25分)
二、在我们上课曾经讨论过的“巨擘案”(高院98年度重上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中,台
  湾巨擘公司与德国巨擘公司有财务往来,嗣后德国巨擘公司声请破产,该公司之破产
  管理人跨海来台向台湾巨擘公司求偿。
  请尝试说明:依据本案的事实,关于本案的准据法,当事人可能可以做如何之主张
  (不论在阅读的判决中已否提及),以促使法官采用德国法作为准据法。(10分)
三、何谓反致?立法论上支持反致之最主要的理由为何?就此一最主要的理由,可以如何
  加以反驳?(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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