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王皇玉 刑法总则下 期中考

楼主: hlhss89083 (edward)   2015-04-24 18:06:00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皇玉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4.24(五)
考试时限(分钟):9:30~11:30,共120分钟
试题 :
(考试不得携带六法全书,但老师有提供一张会用到的法条)
壹、实例题
一、一方恶霸甲经常借故在校园滋事制造事端,只要有人将其滋事事件在网络上登载传送
,甲就声称他人侮辱破坏其名誉。一日,甲前往某研究室指明要找乙同学,见到乙之
后,出言辱骂乙在网络PPT上破坏其名誉,要乙道歉。恶霸甲在骂人时,惯常以极大音
量破口大骂,并且习以用手指着他人的鼻子且以身体迫近他人方式辱骂,因为甲知道
他人在被他这样骂的情境之下,通常会忍不住动手打他或回骂,待他人动手打人,他
就可以借故反击或控告他人伤害罪。此次,当甲用手指著乙鼻子破口大骂要求道歉时
,因为甲骂得很久又将口水喷到乙的脸上,乙果真如甲所料被激怒,乙不仅回骂回去
,还愤而将甲指着他鼻子的那只手拍开。正当乙“快”要拍到甲的手背时,甲立即反
击向乙的脸挥出一拳,将乙的鼻子打伤。甲还要继续挥出第二拳打乙时,乙立即将甲
用力推倒,结果造成甲腿部骨折。试问:
(一) 甲挥拳打乙鼻子的行为要如何论定刑责?(30分)
(二) 乙将甲推倒造成腿部骨折的行为应如何论定刑责?(30分)
二、某一自闭患者手拿计算机在捷运上算数学,不小心手肘碰到隔壁乘客甲,甲误以为又
有“砍人犯”在捷运准备砍人,遂大声喊叫:“车厢上有砍人犯,大家快躲!”。刚
好此时捷运到到站,车厢中的人争先恐后的下车,甲怕来不及下车会被砍,见前面老
人乙下车速度太慢,遂从后面用力将甲推出车厢,使自己得以顺利下车,但这一推却
造成乙跌倒腿部骨折。试问:甲之行为如何论定刑责?(30分)
贰、复选题:(一题五分,答案请务必填在答案卷上,否则无法阅卷)
1、下面关于有责性的描述,何者正确?
A 责任能力的两个因素是“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
B 刑法第16条的规定是禁止错误的法律效果。
C 13岁的甲男童杀死乙,法官应该判决甲无罪。
D 瘖而不哑或哑而不瘖之人犯罪得减轻其刑。
E 宽恕罪责事由的核心理念是“具有社会伦理相当性”。
2、下面关于预备犯的叙述,何者正确?
A 预备杀人犯为实质预备犯。
B 刑事预备犯单独定有法定刑,实质预备犯则没有单独的法定刑。
C 甲将汽油泼洒地上,尚未拿出打火机就被警察逮捕,甲成立放火罪的预备犯。
D 制造伪造货币之原料器械罪乃伪造货币罪之实质预备犯。
E 甲潜伏床下拟乘机杀乙,在乙尚未到来前,甲就被发觉逮捕,甲成立杀人罪之预备
犯。
试后讲解,老师提供之参考解答:
1. ABC
2. CDE
作者: strangerking (strangerking)   2015-04-24 21:43:00
玉皇大帝出时事题喔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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