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詹森林 债各 期中考

楼主: lznus (ルサア)   2015-04-23 23:58:26
课程名称︰债各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年4月15日
考试时限(分钟):60分钟
试题 :
甲有A、B两笔土地,分别各以新台币100万元出卖于乙、丙二人。
甲、乙及甲、丙之契约,均于88年1月1日签订,乙及丙各于当天支付20万签约金于甲,
但甲并未交付A地或B地。 不久,甲死亡,且甲之继承人对于系争两件买卖契约如何继
续办理,意见无法一致,遂未办理进一步履约事宜。91年间,甲之继承人终于合意依原
契约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及付款。然而,A地部分,因乙于90年死亡,且乙之全部继承人
在美国,甲之继承人无法与其联系;B地部分,丙有意毁约,故虽经甲之继承人合法通
知付款及协助移转登记,仍借故避不出面。此后,系争两笔买卖之履约事宜,一直处于
停顿状态。请问:
一、A地部分,如政府于:
(1)102年2月征收该地,并发放补偿金120万元于甲之继承人。乙之继承人于105年2月
请求甲之继承人给付该补偿费,有无理由?(25分)
(2)103年2月征收该地,并发放补偿金80万元于甲之继承人。乙之继承人于107年2月请求
甲之继承人返还20万元签约金,有无理由?(25分)
二、B地部分,如甲之继承人于:
(1)102年2月另出卖并移转所有权于第三人,获得净利120万元。丙于103年2月请求甲之
继承人赔偿120万元,有无理由?(25分)
(2)107年2月另以80万元出卖并移转所有权于第三人。丙于同年月请求甲之继承人返还
20万元签约金,有无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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