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行政法一
课程性质︰政治学系公共行政组必修
课程教师︰黄锦堂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01/16
考试时限(分钟):2hrs
试题 :
准携带无笔记之六法全书、解释文、判决书、理由书。
一、就行政法人,我国已经经由立法,完成“国家表演艺术中心”(监管机关为文化部)、
“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监管机关为国防部)、“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监管单位为
科技部)、“国家运动训练中心”(监管机关为教育部)之设置条例之立法,并已经完成机
关揭碑与人员任命等。报章披露,未来预计将再增加“国家资通安全科技中心”、“核废
料处理中心”。
试问,若将“国立台湾大学”经由制定“行政法人台湾大学设置条例”之法律,而将台大
改制为行政法人,则:
(一)到底台大适不适合改变成为“行政法人”?
(二)若为经由法条,明文可以保持台大的优点(例如自由学风、师生关系、和谐、论文生产
力、国际竞争力等等),而又能够去除台大的劣势或避免劣势之发生,则在该设置条例的
内容上,应特别规定那些内容?
二、就行政组织法–––––注意,本题为简答题
(一)、独立机关的独立性,一般而言,系表现在哪些地方?(5分)
(二)、依据释字第613号解释,在如何要件下,始准许设置独立机关?(10分)
(三)、就独立机关之监督,应监督到如何之水平(程度),以及应采用如何之手段(措施)?
(10分)
三、行政机关的任务之一,在于“认事用法”,做出个案之决定。常见的个案决定,为针
对“申请案”之准驳与针对“违规行为案”之裁罚(主要是罚锾,并得附加以限期改善)。
就两者,当事人若认为行政机关之认事用法有所违误,构成违法,则可以经由诉愿、行政
诉讼,而请求救济。就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审查,当涉及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的
适用时,必须认定事实、找到应该适用的法条、解释该法条,将事实涵摄于该法条。
就叶蔻案,意即国家考试当中之“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考选
部的评分决定有瑕疵,而撤销之,理由上主要指出如下。试问:
(一)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采用了哪几论点,来说明考选部的“认事”构成了不法?
(二)本案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采用了哪几论点,来说明考选部的“用法”构成了不法?
附件:
判决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诉字第732号(黄锦堂老师只有部分撷取)
1.次按阅卷委员针对申论题所为之评分,系根据其个人学识
经验所为专门学术上独立公正之智识判断,因具有高度之
专业性及属人性,故为维护考试之客观与公平及阅卷委员
所为之学术评价,此项评分之法律性质,固应属于阅卷委
员之判断余地,亦即阅卷委员就申论题所为之评分原则上
应受尊重,其他机关甚至法院亦不得以其自己之判断,代
替阅卷委员之判断。惟按,除性质上特殊之计算题及绘图
题外,形式上属于由应考人以文字叙述之申论式题型,至
少应区分有待应考人进一步依题旨申论己意且无标准答案
之一般申论题,以及无待申论且有标准答案之简答题等二
大类,而分别其评分方式:针对无标准答案之一般申论题
,阅卷委员固得本诸其学术专业及一致性之评分标准,就
应考人之申论内容予以评分;惟如系有标准答案之简答题
,阅卷委员则应依照标准答案及一致性之评分标准,就应
考人之作答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答案予以评分。而行政法院
就阅卷委员针对申论式题型所为评分之审查密度,亦应区
分一般申论题或简答题而有异:针对前者,法院固应尊重
阅卷委员学术专业上之判断余地;惟如系针对后者,法院
即得审查阅卷委员之评分是否符合标准答案及一致性之评
分标准,故于此范围内,难认阅卷委员有何判断余地之可
言。经查:
(1)系争考试系以应试科目总成绩满60分及格,总成绩之计
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其中
普通科目以国文成绩乘以10% 计算,专业科目成绩以各
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90% 计算之;原告普通
科目国文成绩36分,专业科目成绩432.25分,总成绩59
.18 分;试算于普通科目国文成绩不变情形下,原告若
要达及格标准,专业科目成绩须达438.67分,与原专业
科目成绩尚相差6.42分等情,为被告陈明在卷,并为原
告所不争执(本院卷第109 、112 页),堪予认定。又
系争考试系采题库式命题,而被告之题库试卡中,除题
目以外,尚清楚载明试题之“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预估作答时间”、“试题难易度”及“题目来源
”,亦先叙明。
(2)系争方剂学试题“试述东桓清燥汤之组成?”部分:
本题试卡上载明“参考答案”为“黄耆、苍术、白术
、陈皮、泽泻、人参、茯苓、升麻、当归、生地黄、
麦冬、甘草、神曲、黄蘗、猪苓、柴胡、黄连、五味
子”共18味药,总分10分,并注明:“每味药占10%
,错10味药,此题即零分。”预估作答时间为4 分钟
,试题难易程度为“易”,题目来源为文光图书有限
公司出版之“医方集解”(本院卷第180 页、答辩卷
不可阅览部分第3 页背面)。
本题系测验医家李东桓之清燥汤“组成”,而该组成
因系客观存在之事实,此观诸题库试卡上之“参考答
案”与被告93年11月24日95选专字第0933302100号公
告修订系争考试“应试专业科目参考书目表”中“中
医方剂学”参考书籍“清‧汪昂所著‘医方集解’”
之内容(本院卷第75、77页),以及坊间各种版本“
医方集解”之内容(本院卷第78至79页、答辩卷不可
阅览部分第5 至11页)均相同即明,可知本题应属无
待申论己意且有标准答案之简答题,而试卡上之“参
考答案”即为“标准答案”。
又自该科目整份试卷观之,如以系争方剂学试题“试
述东桓清燥汤之‘组成’?”对照同科目第2 题:“
三承气中皆用大黄,其‘炮制’有何差异?试说明之
。并述其不同制法之原因。”及第3 题:“试问四神
丸之‘组成’、‘调制’及‘服法’各为何?”之文
字叙述方式,可知无论由命题委员之原意或应考人可
得理解之客观文义,均无法看出“清燥汤之‘组成’
”之题意有包含“剂量”、“炮制”或“服法”。再
由本题试卡上所载“每味药占10% ,错10味药,此题
即零分”之评分标准,足见命题委员之原意亦仅要求
应考人写出组成东桓清燥汤之18味药即为已足,并未
及于清燥汤之“剂量”、“炮制”或“服法”,否则
评分标准岂有未将之列入之理?再由本题试卡上所载
之“参考答案”共有18味药、预估作答时间仅4 分钟
、试题难易程度为“易”等情以观,纵属中医常用古
方,且属记忆性试题,惟揆诸一般经验法则,实难以
期待应考人于短短4 分钟之内,即可将东桓清燥汤之
18味药组成、剂量、炮制及服用方法,甚至因应病患
不同体质之加、减方等逐一加以叙明。益见命题委员
之原意应系要求应考人仅需“简答”东桓清燥汤之“
组成”,而无须如一般申论题般延伸题意加以“申论
”其“剂量”、“炮制”、“服法”甚至加、减方至
明。则阅卷委员即不得逾越命题委员之原意及客观之
题意,自订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评分标准,要求应考人
须延伸作答其“剂量”、“炮制”及“服法”始可获
得满分。是被告仅以命题委员“事后”于96年10月26
日专案会议中表示本题正确答案应依被告公告之参考
书目内容为准,即应包括剂量及炮制等方为完整,试
卡填写“预估作答时间”4 分钟及“试题难度”为易
,系认为试题为中医常用古方,属记忆性试题等语,
据以辩称应考人尚应就与题意相关之“剂量”、“炮
制”及“服法”全数作答,始能获得高分云云,显违
反一般经验法则及期待可能性原则,洵不足采。
另本院于前案审理时,为了解阅卷委员之评分标准,
曾于99年10月27日至考选部抽样“中医方剂学”之试
卷(前案本院卷第131 至132 页),且因第一次评阅
本题得分高于原告(5 分)即6 分以上至满分10分之
应考人仅3 人,故将该3 份试卷全数抽取(该3 份试
卷影本现附于本院不可供阅览卷)。经将原告之答案
与该3份 试卷之答案整理成附表之(一)(本院系以被告
制作之附表为基础,重新予以排版,以利对照)。由
该附表可知:
A.包括最高分9 分在内所有得分高于原告之3 位应考
人,均未就“剂量”、“炮制”、“服法”甚至加
、减方加以作答,益见被告所辩应考人尚应就与题
意相关之“剂量”、“炮制”及“服法”全数作答
,始能获得高分云云,显与事实不符。
B.本题得分最高之应考人(入场证编号00000000),
其答案为“黄耆、苍术、白术、陈皮、泽泻、人参
、茯苓、升麻、当归、‘地黄’、麦冬、甘草、神
曲、‘黄柏’、柴胡、黄连、五味子”共17味药,
除漏答1 味药“猪苓”外,将“生地黄”写成“地
黄”〔地黄虽因制法不同有生地黄与熟地黄之区别
,惟一般“生地黄”可简称为“地黄”,惟“熟地
黄”则需特别说明,此由“神农本草经读”第25页
标题下另外加上“附熟地黄”之说明(本院卷第13
7 页背面),以及“增补本草备要”第1 页总目仅
写“地黄”(本院卷第144 页),可知一般所称之
“地黄”即指“生地黄”〕,将“黄蘗”写成“黄
柏”〔“神农本草经读”第89页载明“黄蘗”俗作
“黄柏”(本院卷第138 页),足见“黄柏”与“
黄蘗”系指同一种药材,仅系俗字与古字之区别;
另“新编本草备要”第249 页(本院卷第140 页背
面)及“增补本草备要”第3 页总目及第11页分卷
(本院卷第144 页背面)中所载之药材名称亦均系
“黄柏”,可见“黄柏”确为一般通用之写法〕,
惟阅卷委员却仅扣1 分而给9 分,再参酌命题委员
于试卡上所载“每味药占10% ,错10味药,此题即
零分”之评分标准,可见阅卷委员第一次评阅时,
系以“漏或错1 味药扣1 分”、“生地黄写成地黄
,黄蘗写成黄柏等仅为别名或俗字通称,并非错误
则不扣分”为评分标准。
再观诸原告于本题之答案(96年度1156案次号诉愿卷
1 不可阅览部分第172 页),共写出“黄耆、苍术、
白术、‘广皮’、泽泻、人参、茯苓、升麻、当归、
‘地黄’、麦冬、甘草、‘神 ’、‘黄柏’、猪苓
、柴胡、黄连、五味子”共18味药,虽将“陈皮”写
成“广皮”,“生地黄”写成“地黄”,“神曲”写
成“神 ”,“黄蘗”写成“黄柏”,惟依上开阅卷
委员第一次评阅之评分标准,“生地黄”与“地黄”
,“黄蘗”与“黄柏”,仅为别名或俗字通称(本院
卷第138 页),另“神曲”与“神 ”亦为俗字通称
〔“神农本草经读”第106 页(本院卷第138 页背面
)、“新编本草备要”第348 页(本院卷第142 页)
及“增补本草备要”第5 页总目中所载之药材名称均
系“神 ”(本院卷第145 页),显见“神 ”乃一
般通用之写法。而“新编本草备要”第348 页在标题
“神 ”之图示中却写“神曲”(本院卷第142 页)
,以及“增补本草备要”第5 页总目写“神 ”(本
院卷第145 页),惟第58页各别药材说明部分却又写
“神曲”(本院卷第146 页),可见“神曲”与“神
”均系指同一种药材〕,均不应扣分,至于将“陈
皮”写成“广皮”〔所谓陈皮,乃是福橘及同属近缘
植物之干燥成熟果皮,因存放陈久者效优而名陈皮,
且因原料为福橘而名“橘皮”,又因广中地区之陈皮
品质最佳,故亦名为“广皮”,三者仅系名称或产地
不同,实则为相同之药材,此由“删补名医方论”第
52页中所列清燥汤之组成系以“橘皮”代替“陈皮”
(本院卷第148 页),而“新编本草备要”第308 页
记载“陈皮”之品质:广中陈久者良,故名陈皮等情
(本院卷第141 页),均可证明〕,即使阅卷委员认
两者不完全相同,依其第一次评阅“漏或错1 味药扣
1 分”之评分标准,至多亦仅应扣1 分;至于原告虽
于上开答案之外,又注明“即清暑益气汤去青皮、葛
根,加茯苓、猪苓、黄连、地黄、柴胡”等语,则系
原告灵活运用之另一种表述方式,此观诸将“清暑益
气汤”之组成,剔除青皮、葛根(干葛)2 味药,再
加上茯苓、猪苓、黄连、生地黄、柴胡等5 味药,即
系本题标准答案之18味药即明(本院卷第147 页背面
),是原告此部分加注并无错误,亦不应扣分。惟阅
卷委员却仅给予原告5 分,显有流于恣意,欠缺正当
理由却采取不同评分标准之违法甚明。
被告嗣后虽又依诉愿决定意旨,分别于97年10月9 日
报经考试院第11届第6 次会议(答辩卷可阅览部分第
6 至9 页)及98年7 月23日报经考试院第11届第44次
会议决议(答辩卷可阅览部分第10至15页),据以重
开评阅程序,先后2 次组成阅卷小组重新评阅系争考
试“未获及格者”之本题试卷(遮盖入场证编号重新
弥封、试卷内外原评分数及阅卷委员签名),惟应基
于与第一次评阅时相同之评分标准重新评阅,使未获
及格者得以与及格者立于平等地位并获相同待遇,而
非另订一新评分标准加以评阅。是被告以上开第一次
评阅本题获得9 分最高分之试卷,经98年第二次重新
评阅后已更改为仅得5 分,且原告经第二次重新评阅
仍维持5 分为由,主张阅卷委员对原告本题之评分并
无违误云云,显系事后以量身打造新的评分标准,将
原本获得高分者降低其等得分(原本较原告得分为高
之3 名应考人中,除入场证编号00000000之应考人因
获及格而未经重阅外,入场证编号00000000应考人原
得9 分,经重阅后仅得5 分,入场证编号00000000应
考人原得6 分,经重阅后亦仅得5 分)之方式,以合
理化原告第一次评阅时仅得5 分之违法结果,非但显
失公平,而有重大违误,其不足取,彰彰明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