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王皇玉 刑法总则一 期末考

楼主: lkkl555 (柴犬)   2015-01-16 13:10:17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皇玉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1/16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壹、实例题(一题40分)
一、甲与父亲乙上山打猎,乙去树丛寻找野猪足迹,甲在原地等候,突然树丛另一方传来
声响,甲认为是野猪靠近,举枪射击后,听见“哇”一声,才发现射到自己父亲乙。甲见
乙倒地,紧急开车送乙去医院急救,结果行经某一路段,突然幼童丙从路旁快速冲到车道
中捡球,甲虽紧急煞车,仍然撞倒丙。事后经发现,甲开车并未超速,但为无照驾驶。乙
送医急救后,仍然伤重死亡;丙遭车撞击后,右肾破裂割除但存活。试问:甲成立何罪?
(持有枪枝部分不用论)
二、甲要杀乙、丙,端了二杯毒酒给乙、丙喝,乙刚好去上厕所,所以没有喝毒酒,但上
完厕所回来后,发现丙喝了毒酒倒地死亡,乙遂追出去找甲,找到甲之后,立即上前痛殴
甲,甲一路被追打到河边,为了怕被打,遂跳河逃逸,结果溺水,甲虽被路人救起,但脑
部缺氧变成植物人。试问:甲、乙各犯何罪。
贰、是非题(每题2分,对的答案打O,错的答案打X)答案写在答案卷上
1、状态犯乃指,犯罪行为之成立,无须对法益为一定时间的继续侵害,行为一旦造成法益
侵害,犯罪即属既遂。状态犯的相对概念为接续犯。
2、甲乙均有一把花色款式相同的雨伞,某日甲一时不察,误乙之伞为自己的伞而拿走,甲
之行为属“构成要件错误”,故不具窃盗罪之故意。
3、甲要杀乙,将乙推到桥下,希望不会游泳的乙溺毙。结果乙是头部撞上桥墩而死亡,并
非因溺水而死亡。由于发生“因果关系偏离”,故甲仅成立杀人未遂罪。
4、“可罚违法性”的判断基准有二:一为“被害法益轻微性”,另一为“行为逸脱社会相
当性程度之轻微性”,只要二者有其一,即可认为行为不具可罚违法性。
参、复选题(每题3分)答案写在答案卷上
1、犯罪型态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现犯罪之构成要件,始能成立犯罪,不得假他人之手为之
,此等犯罪型态称为 A己手犯 B一般犯 C作为犯 D亲手犯 E身分犯
2、下面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何者正确? A不管是结果犯或举动犯,其犯罪之既遂均需要
审查因果关系 B“P与Q”之间具有“非P则非Q”的关系,意谓著P与Q之间具有“相当因果
关系” C“结果导致”与“结果归责”是相同的概念 D结果之客观归责是在肯定条件因果
关系之后才加以审查 E不作为犯之因果关系通常又称为“准因果关系”。
3、下列何者为“身分公务员”? A总统 B国营事业承办采购之采购人员 C立法委员 D里长
E监狱担任备勤职务之替代役男。
4、下列关于结果客观归责之描述,何者正确? A甲为药房老板,提供病人一个月份的安眠
药,结果病人依次将全部安眠药吞下去,仰药自尽而亡,甲无须为死亡负责 B乙医师为
病人治疗车祸受伤大失血,因病人拒绝输血,失血而亡,乙无须为死亡负责 C丙感染HIV病
毒,询问15岁女友是否愿意与其进行危险性行为,女友同意且也因而感染HIV,丙无须为女
友之重伤结果负责 D丁为配枪警察,未将枪枝收纳上锁,结果女友因感情因素自取枪枝自
杀死亡,丁无须为死亡负责 E戊对妻家暴,抓其妻的头去撞墙造成颅内严重出血昏迷,其
妻送医急救,因医师未及时开刀而死亡,戊无须为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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