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汤德宗 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 期末考

楼主: HC683150 (花椰菜)   2015-01-15 19:56:43
课程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一
课程性质︰政治系政论组 大一必修
课程教师︰汤德宗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1/15
考试时限(分钟):170分钟
试题 :
注意事项:
1.不必抄题,但应正确注明题号。
2.考试时得参考任何资料(含法典、笔记、录音),但不得相互交谈或传达资讯。考场禁止
使用电脑及手机。
3.请自动间隔座位,确保临座无人,俾便放置参考资料。
一、现制下,行政院长于立法院通过不信任案后,应于十日内辞职。如其
1.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得不解散立法院? (10%)
2.并未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得解散立法院? (10%)
二、九合一选后,修宪呼声再起。试论改采“内阁制”能否解决或改善舆论所谓之现制缺
失,例如“权责不符”(总统有权无责、行政院长有责无权)、“政府无能”(行政无法驾
驭立法,施政形同瘫痪)、“多数暴力”(执政党动辄诉诸表决,罔顾少数之利益)等? (20
%)
三、我国现制下,人民(含自然人、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
,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无牴触宪法之疑
义时,得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试问:
1. 其与德国“宪法诉愿”(Verfassungsbeschwerde)制度主要之区别为何? (10%)
2. 其有无改进之空间? (10%)
四、请引据简答以下各题:
1.何谓“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 (5%)?
2.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
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及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议决自治事项与宪法、法律、中央法
规、县规章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意何所指? (5%)
3.何谓“政治问题(司法不予审查)原则”(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5%)
4.监察院行使调查权应受如何限制? (5%)
5.应考人申请复查国家考试之成绩,除依形式观察,即可发现该项成绩有显然错误者外,
俾得要求重新评阅。何故? (5%)
6.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应改隶于司法院,何故? (5%)
7.修宪有无(实质)界限? (5%)
8.由代议机关所为之修宪,与经由人民复决而为之修宪,修宪之(实质)界限有无不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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