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许宗力 宪法 期中考

楼主: lomenade (煦)   2014-11-10 13:35:29
课程名称︰宪法
课程性质︰法律学系必修
课程教师︰许宗力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11/10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10:20~12: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50%)
政府鉴于大台北地区出租车数量已高达6万辆,且依据台湾经济研究院“出租车产业面临
课题与政策建议”之调查结果显示,台北出租车每车载人旅次仅18.2,相较于香港97.8,
新加坡43,东京22.2,利用率显然偏低;以出租车密度分析,台北117人/车,
相较东京215人/车、新加坡192人/车,香港385人/车,密度显然偏高。另台北地区出租车
空车率约百分之60至70,未来预估可能再提高。为避免出租车产业环境持续恶化,并顺势
缓解市区交通的日益壅挤宪项,改善空气品质,乃修改法律,特别规定于3年内不再受理
大台北地区出租车执业登记。某甲声请台北市出租车职业登记因此遭拒,经用尽法律救济
途径后,乃声请大法官解释,主张三年内不再受理出租车职业登记之规定侵害其宪法保障
之职业自由,并举泰国曼谷、印尼雅加达、巴西里约热内卢为例,主张这些城市出租车密
度比台北高,利用率比台北低,但未闻他们有冻结出租车执业登记之政策。
试问,如果你是大法官,如何判断?
二、(50%)
某乙任职私立天主教圣马尔定医院妇产科。设若院方根据天主教教义,在聘约禁止院内
医生为病患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即使怀孕妇女要求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合乎法定要件
(例如有医学上之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者),除非紧急状况,否则应
予拒绝,但可协助引介其他医院。违反该聘约规定者,一率解聘。某乙之病患某丙经诊断
,确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某丙乃恳求某乙帮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某乙经不起
某丙之请求,且自己也不慎认同院方的禁止规定,终于为某丙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完
毕,院方知悉,乃根据聘约约定将某乙解聘。某乙认为圣马尔定医院的解聘处分侵害其工
作权,欲寻求法律救济。
如果你是某乙的律师,应如何为其作法律上的主张?如果你是法官,是否认为某乙的主张
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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