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2 林明昕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楼主: d199210 (rock4life)   2014-06-19 17:18:50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6.19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把握重点,仅以答案卷之一张前后两页为度作答,勿长篇大论!
一、行政诉讼法第41条,在立法例上可谓民事诉讼法第56-1条之前身。准此,请试说明:
  为何该行政诉讼法第41条,从学理而言,适用性其实甚小?(30分)
二、司法院释字第546号解释理由书称:“提起行政争讼,须其争讼有权利保护必要,
  即具有争讼之利益为前提,倘对于当事人被侵害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纵经审议或审
  判结果,亦无从补救,或无法回复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无进行争讼而为
  实质审查之实益。惟…人民申请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因主管机释认其资可与规定
  不合而予核驳处分,申请人不服而提起行政争讼时,虽选举已办理完毕,但其经由选
  举而担任公职乃宪法所保障之权利,且性质上得反复行使,除非该项选举已不复存在
  ,则审议或审判结果对其参与另次选举成为候选人资格之权利仍具实益,并非无权利
  保护必要性可比。受理争讼之该管机关或法院,仍应为实质审查,若原处分对申请人
  参选资格认定有违法或不当情事,应撤销原处分或诉愿决定,俾其后为同类选举时,
  不致再遭核驳处分。”准此,请分别从(一)“权利保护必要”概念与“权利侵害”
  之关系、(二)“权利保护必要”与权利“反复行使”之可能,以及(三)在本案中
  ,系争选举前与选举后正确之“诉讼类型”等观点,评论本号司法院解释之良窳!
  (40分)
三、请试回答下列有关“暂时权利保护”之问题:(30分)
 (一)某甲报名参加国家考试,遭考选部以应考资格不服为由而拒绝。某甲不服,提起
  诉愿及行政诉讼;并因考期在即,故而同时声请处分,请求法院命考选部允其于行政
  争讼程序终局确定前,亦能如期参加该次考试。准此,法院得否以甲所声请之假处分
  内容,等同其于诉愿或行政诉讼所争取之决定或判决内容为由,驳回某甲之假处分声
  请?(10分)
 (二)某乙申请建造执照获准;其邻人不服,进而提起行政争讼。此际,某丙若同时申
  (声)请以“停止执行”作为暂时权利保护时,受理之诉愿机关或法院得否以该建造
  执照处分不能执行为由,驳回某丙之声请?(10分)
 (三)承前题,万一某乙对于诉愿机关或法院之停止执行决(裁)定置之不王,仍依原
  建造执照之内容继续大兴土木时,某丙又将如何以暂时权利保护方式,防免其权利于
  行政争讼程序终局确定前已实际消灭,而无所回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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