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下 林明昕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楼主: lkkl555 (柴犬)   2014-06-19 17:16:25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明昕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6/19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把握重点,仅以答案卷之一张前后两页为度作答,勿长篇大论!
考题:(合计100分)
一、行政诉讼法第41条,在立法例上可谓民事诉讼法第56-1条之前身。准此,请试说明:
为何该行政诉讼法第41条,从学理而言,适用性其实甚小?(30分)
二、司法院释字第546号解释理由书称:“提起行政争讼,须其争讼有权利保护必要,即
具有争讼之利益为前提,倘对于当事人被侵害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纵经审议或审判结果
,亦无从补救,或无法回复其法律上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无进行争讼而为实质审查之实
益。惟…人民申请为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因主管机关认其资格与规定不合而予核驳处分
,申请人不服而提起行政争讼时,虽选举已办理完毕,但其经由选举而担任公职乃宪法所
保障之权利,且性质上得反复行使,除非该项选举已不复存在,则审议或审判结果对其参
与另次选举成为候选人资格之权利仍具实益,并非无权利保护必要之可比。受理争讼之该
管机关或法院,仍应为实质审查,若原处分对申请人参选资格认定有违法或不当情事,应
撤销原处分或诉愿决定,俾其后申请为同类选举时,不致再遭核驳处分。”准此,请分别
从(一)“权利保护必要”概念与“权利侵害”之关系、(二)“权利保护必要”与权利
“反复行使”之可能,以及(三)在本案中,系争选举前与选举后正确之“诉讼类型”等
观点,评论本号司法院解释之良窳!(40分)
三、请试回答下列有关“暂时权利保护”之问题:(30分)
(一)某甲报名参加国家考试,遭考选部以应考资格不符为由而拒绝。某甲不服,提
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并因考期在即,故而同时声请假处分,请求法院命考选部允其于行政
争讼程序终局确定前,亦能如期参加该次考试。准此,法院得否以某甲所声请之假处分内
容,等同其于诉愿或行政诉讼所争执之决定或判决内容为由,驳回某甲之假处分声请?(
10分)
(二)某乙申请建造执照获准;其邻人某丙不服,进而提起行政争讼。此际,某丙若
同时申(声)请“停止执行”作为暂时权利保护时,受理之诉愿机关或法院得否以该建造
执照处分不能执行为由,驳回某丙之声请?(10分)
(三)承前题,万一某乙对于诉愿机关或法院之停止执行决(裁)定置之不理,仍依
原建造执照之内容继续大兴土木时,某丙又将如何以暂时权利保护方式,防免其权利于行
政争讼程序终局确定前已实际消灭,而无所回复?(10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