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下 许士宦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wow8228 (wow8228)   2014-06-17 08:55:12
课程名称︰家事事件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许士宦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06/16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何谓真正诉讼事件?如何采行非讼化审理? 试依家事事件法之相关规定,各举三例
与三种情形分别说明
二、家事事件法就家事事件之得处分事项与不得处分事项所采用之审理原则有何不同?
试举三个审理原则以说明之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坐落于高雄市之A地。甲之债权人丁代位甲为原告,列乙丙为
被告,向高雄家事法院起诉请求裁判分割A地
1.若乙抗辩本件事件为民事诉讼,高雄家事法院就此无审判权与管辖权,其抗辩有无理由
2.如丙抗辩甲乙丙就该地已订有分割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
3.如丁跟乙丙就该地如何分割成立诉讼上和解,该和解有无既判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其效力是否及于甲?
4.甲若不服该地分割之确定判决或诉讼上和解,应如何谋求救济?
四、甲妻列乙夫为被告,向高雄家事法院起诉,请求判准两造离婚。甲主张乙于某日与丙
合意性交,且不顾甲与两造所生之两岁之丁,既拒付家庭生活费用,又经常离家
1.在争点整理时,乙表示不争执甲提出之事实,法院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如法院于审理中发现乙与甲结婚后又跟丙结婚,可否以重婚为由判决两造离婚?
2.甲如果在诉讼中追加丙为被告,基于侵权行为关系,请求乙丙损害赔偿,连带给付慰抚
金50万元,并请求确认乙丙之间婚姻无效。法院就该等追加请求之合法性应如何处理?
3.法院于判准甲乙离婚时,得否依职权判决丁由甲任亲权者,并命乙于离婚后每月给付一
定扶养费与丁?
4.如甲受本案判决败诉确定后,再对乙起诉请求离婚,主张乙与甲结婚后又与丙结婚,受
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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