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2 朱柏松 民法物权 期中考

楼主: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4-04-26 12:05:42
课程名称︰民法物权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4/26
考试时限(分钟):100 mins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甲有房地A,民国90年,以值300万元之房屋为以设定抵押权,向乙借款200万元,但92
年发生地震,该房屋震后经估价仅余50万元,甲乃请丙整修,丙花去300万元将之修理完毕
,使其价值增至600万元,惟因甲未曾对丙支付工程款,甲乃应丙之要求,为丙设定抵押权
。95年甲更将该屋为丁设定典权,自丁收取典价100万元并将房屋交丁占有。惟甲终无法振
作,该屋最后由以声请强制执行,而由戊以400万元拍得。问:(34%)
(一)本案拍定之400万元,各可由何人分配得若干?
(二)拍卖后丁戊就该房屋,与甲就该房屋所坐落之土地间,其法律关系为何?
二、甲有房地A值1000万元,以之为乙设定抵押权担保,向乙负担800万元之债务,当初甲
乙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即付以“债务届期不为清偿时,A房地之所有权及归乙取得”之约定
并一并登记之,惟其后债务届期甲竟未对乙清偿债务,以乃迳将A房地出卖于丙,甲闻讯后
不甘示弱,亦将房地让与丁并欲办妥所有权变更登记问:(34%)
(一)本案中甲乙各自将A房地让与丙丁,究竟何人可经由变更登记而取得其所有权?
(二)或丁或丙经变更登记取得所有权时,乙之抵押权究否即生应当然被加以涂销之法律效
力?
三、甲绑架乙并予拘禁,迫使乙妻A交出乙房地X之权状等书类,胁迫已和自己成立X房地之
买卖契约,后并将全案委托代书M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后,甲将得手之房地,以3之价金转
卖于不知情之丙,并亦顺利将产权由甲变更登记为丙,同时对丙交付占有。甲于出卖X房地
得款后放出乙,便隐姓埋名潜逃中国。乙获自由之后将被绑架事实披露苹果日报并报案处
理,检警机关因而开始追查,终于在被释后一年,甲被引渡回国归案,乙并于甲归案后向
甲表示撤销X房地之买卖,并向丙请求X房地所有权之返还,但丙则以自己系善意取得权利
而坚予拒绝。问:本案乙丙之主张孰为有理?(32%)
附注:一、得携带六法全书应试,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合作达皆应附理由说明,否则不予计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