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下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中考

楼主: grasscyc (淼)   2014-04-24 16:55:52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4.24
考试时限(分钟):120 min.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壹、是非题(每题五分,若答案为非者,请以简答指出错误之处与错误之理由,否则
该题不予计分)30分
一、甲于4月1日以电话向乙表示欲以新台币1000万元购买乙名下所以之帝堡别墅一
栋,乙在电话中随即答应。双方在4月10日拟定好书面契约,契约中载明:“乙方愿
意将名下所有之帝堡别墅移转所有权予甲”,乙并交付别墅钥匙予甲,甲立即入住
使用。依现行规定,不动产买卖之物权行为属要式行为,债权行为非要式行为,故
甲乙买卖契约成立时点为4月1日,4月10日所为之订定书面及交屋,属物权行为,甲
有效取得别墅之所有权。
二、永安房屋仲介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甲签订由永安公司单方预先拟定之
专任委托销售契约书,契约书中载明:“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契约内容,并自愿放
弃三日以上之审阅权利”,此条款应属无效。又甲主张于签订契约前,永安公司并
未给予甲适当之契约审阅期间,故甲得主张该契约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不构成
契约内容。
三、甲于6月5日在拍卖网站上张贴出售其所有“黑熊救国汗味T恤”一件,价金为
800元,并表示将保留契约成立之最终决定权。乙见机不可失,在6月15日以限时专
送寄信向甲表示愿意购买,并于6月17日到达甲。而甲在6月16日亦向乙以平信询问
乙是否愿意依网站张贴价格购买,如乙愿意将立即出货。甲之平信于6月19到达乙。
但甲在发信后获知有人出更高价购买,遂立即于6月16日下午以限时专送对乙发出撤
回通知,因邮差误投而迟至6月20日始到达乙。乙知悉其事后未发迟到通知予甲,其
主张双方之买卖契约早已于6月17日成立,并请求甲交付该T恤。乙之主张为有理由。
四、甲某日于下班返家时,见一名住家社区附近之老妇人行动不便,上前询问老妇
人是否需要搀扶,老妇人答曰:“好,谢谢。真有心的年轻人,你扶我到家以后,
一起吃晚餐吧,我煮菜招待你。”甲因单身在外,难得可以吃到家常料理,便欣然
接受。讵料,甲搀扶老妇人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有一高低落差之踏阶,不慎踩空失
足。甲因年轻力壮,反应较快,像前助跑个几步即回复平稳,没有大碍;惟老妇人
则因受到甲失足的拉扯,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轻微骨折外伤。老妇人就医后,向甲
主张其与甲之间订有委任契约,亦即,老妇人委任甲搀扶返家,事成之后以招待晚
餐作为委任报酬,爰依委任之规定(民法第544条),请求甲负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
偿责任。老妇人此一委任契约之主张为有理由。
五、甲名下有A套房一间待出租,乙因受甲所张贴的租屋广告吸引,电话联络甲商谈
租屋事宜。甲、乙二人于8月1日约在某一咖啡馆内见面,甲同意将A出租予乙使用收
益,但双方就租金数额多寡未有共识。乙于8月5日至A套房登门拜访,向A套房管理
人员表示自己是即将入住A套房的房客,管理人员遂开门让乙将行囊搬入A屋,在A屋
住下。甲于8月7日始得知此事,认为乙无权占有A屋,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规定,请
求乙搬出A屋。甲之主张为有理由。
六、甲在103年1月1日于超商翻阅某八卦月刊,因觉内容耸动犀利,遂购买回家,并
撕下夹页所附划拨帐单完成汇款,将汇款证明邮寄至该月刊杂志社,订购一年份八
卦月刊。因杂志社每月固定投递当月月刊,故甲与杂志社之间所订买卖契约乃继续
性契约。
贰、申论题(请详附法律理由回答)70分
一、飞神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神电子)是国内一家知名智慧型手机
制造商,每个月固定召开公司内部行政会议,商议产品研发设计事项,每次行政会
议均提供餐点予与会公司人员。为提升企业形象,并担负一些社会责任,长年来均
与太阳福利基金会所成立的太阳崎烘焙坊(以下简称太阳崎)签订餐点供应契约,
惟在2011年爆发食品安全风暴,太阳崎所制造销售之果冻与果酱面包被行政院卫生
署食品药物管理局验出含有塑化剂成分,而其所提供给飞神电子公司之会议餐点中
均包含该果冻与果酱面包,且太阳崎负责人早已知悉上情,飞神电子公司遂依双方
当初所签订之餐点供应契约像太阳崎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太阳崎则抗辩:其所提供之餐盒包装上及出货单上早已写明以下文字:“本烘焙坊
所制作之点心、面包,如有瑕疵,售出后概不负责。”双方显已事先约定免责,故
飞神电子之主张为无理由。
对此,飞神电子则主张该等文字为定型化契约条款,依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消
保法)第12条规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
对此,太阳崎提出以下四点抗辩:(一)消保法之立法目的在保障广大不特定消费者
之权益,飞神电子为一间以营利为目的之商业公司,并非消保法所保障之消费者。
(二)本烘焙坊为太阳福利基金会所成立,营业所得均全数作为公益使用,非以营利
为目的,更无商业目的,并非消保法所规范之企业经营者。(三)飞神电子为国内知
名企业,其有坚强法务人员阵容,岂有可能在不公平、不平等之情况下签立系争契
约,故并无显失公平之情事。
试附理由论述飞神电子关于该条款显失公平之主张,是否有理?而太阳崎之四点抗
辩,是否有理?40分
二、台北市某公职补习班乙于102年2月1日在报纸上刊登招生广告,广告印有如下标
语:“台大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录取、律师高考及格讲师亲自教授,保证必上!许
你一个有保障的美好未来!即日起至2月底前报名缴清费用者,加赠国考历届考古题
解题丛书一套!超值优惠好礼等您来领取,心动不如马上行动!招生名额有限,预
报从速!”甫自大学毕业之甲,害怕进入民间职场求职即等同于落入22k低薪牢笼,
工作福利保障又远不及公职人员,故甲于当日见此广告即深受吸引,迳前往该补习
班询问报名相关事宜。柜台行政人员交与甲一纸定型化契约书,经行政人员说明上
课内容及退费规则,甲旋即报名缴清费用。试问:
(一)甲正式开始上课后,无意间发现上课讲师并非台大法研所毕业生,且亦无司
法官资格,甚感不满,向补习班乙请求更换为符合资格之教师。乙则抗辩,招生广
告仅为要约之引诱,而非要约,故不构成契约内容;此外,在报名之契约书上,已
有一则条款规定:“补习班乙保有随时任意更换讲师之最终决定权。”此段文字印
刷字体甚小,不易察觉,甲在签约当时未及注意。试问,甲得否请求乙改用招生广
告所述资格之讲师?乙之抗辩有无理由?15分
(二)甲除对乙提出上开请求外,尚因迟迟未收到“国考历届考古题解题丛书”此
一赠礼,另向乙请求交付赠书。惟乙表示,该套解题丛书已经全数赠送完毕,且无
追加印刷之计画,不在补发;再者,解题丛书系乙之额外赠与,并非甲乙间定型化
合约书之有偿契约内容,故依民法第408条规定,乙未交付赠书前,得撤销该赠与。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给付该赠书?乙之抗辩有无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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