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土地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戴秀雄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级:地政系土测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11/15
考试时限(Mins):120mins(可写到180mins)
附注:可带法典
试题本文:
原住民甲拥有一笔临S河土地A,为家族自日治时期以来耕作之地。惟政府办理总
登记期间,因为不谙法令与汉字,致未及时声明土地权利,土地A亦未办理登记(即为未登
记土地)。其邻地B亦为临河土地,为原住民乙所属单位族自日治时期以来所耕作。惟B地
办理总登记时经声明权利后,登记于乙祖父名下,今辗转由乙继承B地并已办妥继承登记
。
由于政府实施治水措施,欲于S河两岸兴建防措施,于是由S河之河川管理局拟定S
河河川治理计画,预计于S河两岸设置堤防,其中部分堤防需占用A、B两笔土地。S河之河
川管理局为确保堤防施工,于堤防预定位置靠陆地侧设置12公尺宽之施工道路,并以施工
道路靠陆地侧边缘为河川治理线。该河川治理计画于民国100年10月15日生效。虽河川局
主张B地所有权业已依土地法第12条第1项消灭,但乙因心中不服,迟迟不去申办B地之消
灭登记,并认为河川局最起码应办征收补偿方为正办。
甲因为近年原住民族复权运动之影响,认为应该确认家族土地之权利,于是在民
国100年9月向X乡公所提出申请将A地增划编原住民族保留区,并欲于其上依照山坡地保育
利用条例第37条登记为耕作权人,俾便嗣后可以依照同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甲于民国100
年10月20日收到X乡公所通知驳回增划编保留地申请,理由为A地既属河川治理线内土地,
属土地法第14条不得私有土地,且依土地法第41条无需办理登记,自亦不得增划编为原住
民族保留地以供人民后续取得所有权。致甲亦无从于A地上申办耕作权。
惟河川局开始开路后,甲乙两人即主张政府兴建堤防及道路应该先通知各利害关
系人、权利人,且应办理征收,对于该河防工程提出异议。俟103年1月堤防完工后,河川
局变更河川治理计画将河川治理线调整至堤防中线位置,以致堤防基地中线向陆地方向部
分与原本施工道路皆划出河川治理线外,不复属于河川区。此河川治理计画变更案于103
年2月10日生效。而原本之施工道路经相关机关协商后决定做为防汛道路兼村落外环道路
使用,应编为乡道并由X乡公所管理维护。该道路相关行政程序于河川治理计画生效后续
行办理。
103年3月甲再度提出A地增划编为原住民族保留地与耕作权之申请,主张A地已经
不再位于河川地区。但此申请遭乡公所在此以A地内分别有部分为堤防基地方道路基地,
皆属公用财产性质,管理机关不同意增划编与回复之请求,故不能提供私人使用为由予以
驳回。乙则依土地法第12条第2项申请B地之回复登记,亦遭地政机关以同上理由驳回。至
于地政机关在驳回两人之申请理由,另叙明河川局之意见,指AB两地皆属供公共使用需求
,若许可令甲拥有土地权利,而乙得以主张回复B地所有权,则日后堤防与道路基地(即AB
两地)仍需办理征收,致有图利私人之嫌,故拒绝同意其申请案。
请依照下面提问拟具详细论理解答,切勿简答或是仅有结论欠缺理由情形:
Q:
请分析案情中道路所占用A地应如何办理相关行政程序、B地产权在案情中的变化,以及关
于浮覆地回复在不同学说意见下对案情所发生的影响差异。
【额外加分题(选答)】:
请分析甲乙两人申请案遭驳回后若提起诉愿,其应采诉愿种类与诉愿理由应如何撰拟为宜
。分析时请先暂时不用理会现行原保地增划编相关法规命令之规范,直接依土地法、山坡
地保育利用条例第37条与行政法法理推理分析即可。
好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