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1 王千维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中考

楼主: flowerblosso (An)   2017-11-20 19:14:09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开课教师:王千维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年11月20日
考试时限(Mins):110分钟
附注:
试题本文:
1.甲向丙承租A屋,租金每月新台币20000元。并且,丙与甲约定,甲应于每月月初时缴纳
当月之租金予丙。然而,甲却自10月份起即不按时给付租金,至11月份为止,甲业已累积
有2个月的租金尚未为给付。丙因此请托甲之好友乙,协助其催促甲尽快给付其所积欠之
租金,惟甲仍不为所动。乙禁不起丙百般电话之关切,因此向甲表示,愿为甲向丙清偿其
所积欠之新台币40000元之租金。甲闻讯后,不置可否,因而未对乙为任何回复。乙在未
接获甲之回复下,竟迳自向银行贷款新台币40000元,用以向丙给付甲所积欠之租金,惟
乙尚须向银行额外支付新台币200元之利息。
乙于为甲向丙清偿新台币40000元之租金后,随即向甲请求偿还新台币40200元。然而,甲
却向乙表示,其仅愿给付新台币40000元。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2.甲现年17岁,在未征得其父母之同意下,将其所拥有之一部笔记型电脑(市价新台币1万
元)与业已成年之邻居乙所拥有之一只黄金猎犬(市价新台币2万元)互易。甲与乙互相交付
笔记型电脑与黄金猎犬予对方,以移转笔记型电脑与黄金猎犬之所有权。然而,稍后甲之
父母闻讯后,认为家中空间不足,不适宜饲养大型宠物,因此拒绝同意甲与乙间全部之交
易行为,并代理甲,以甲之名义将该黄金猎犬出售予丙并让与之。惟甲之父母却留置该黄
金猎犬近日在甲处所产下之3只幼犬于家中饲养。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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