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傅玲静 行政法(二) 期中考

楼主: flowerblosso (An)   2017-05-03 17:46:05
课程名称:行政法(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特别权力关系、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附款
开课教师:傅玲静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05.02
考试时限(Mins):120分钟
附注:不得携带法典
试题本文:
本卷满分为120分,请依三段论法回答配分25分以上之题目。
毋须强求写完所有题目,但所写的答案应力求架构完整、说理明确。
一、请回答下列问题:
(一)下列协助者或者受委请者之法律地位,何者与其他三者不同?(5分)
(A)义交人员协助交通警察指挥交通
(B)法律系学生协助法院人员解答民众问题
(C)经济部委请台湾省自来水公司收取水源保育费
(D)大学医学院受卫福部委请检验送检检体是否带传染病病原
(二)并请说明答案选项与其他三者不同之处。(简答题)(10分)
二、请回答下列问题
(一)人民对于下列行为如不服,依司法院解释相关见解,何者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复选题)(5分)
(A)甲私立大学对于在校内抽菸的某男同学记予申诫一次
(B)乙县立高中禁止某女学生在体育课以外时间穿着短裤
(C)丙警察局对于不慎遗失弹匣的某新进警员记警告两次
(D)丁行政机关将工作表现不佳的某公务员考绩列为丙等
(E)戊国立大学以某副教授研究成果不佳而未通过其升等
(二)呈上题,甲私立大学与乙县立高中之法律地位是否相同?请依相关司法院解释意旨说
明之。(10分)
三、如某日于T县丙所经营之养鸡场发现死亡之鸡只,经确定系感染H5N1禽流感病毒致死
后,T县政府为避免疫情扩大、传染其他养鸡场之鸡只,于2017年2月15日发布以下公
告:
主旨:自公告起一个月内,禁止T县境内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运送所有禽类动物至台湾本
岛其他各县市及离岛。
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28条
公告事项:自公告起一个月内,禁止T县境内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运送所有禽类至台湾其
他各县市及离岛地区,违者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43条第8款规定处新台币
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锾。
(一)此T县政府之公告,法律性质为何?请仔细分析其要件并说明之。(实例申论题)(25分)
(二)如甲于2017年3月13日仍将其饲养之鸡只运送至T县境外,为邻近养鸡场所有人乙知悉
,乙即向T县政府检举。T县政府发函回复,以“经本府查证,甲并无台端检举之违法
行为”,认定乙之检举事项不成立。请依实务及学说之见解,说明T县政府函覆之法
律性质。(实例申论题)(30分)
(三)如T县政府经查证确定甲有运送鸡只300只之违法行为,于2017年3月20日发函予甲,
裁处罚锾5万元,甲于同年3月23日收受后,立即向T县政府表示异议,主张其非运送
人,请求再次查明。T县政府于2017年3月27日再次发函回复甲:“经本府查证,台端
于2017年3月13日运送鸡只300只,虽非由台端自行运送,但仍系由台端所雇用之X运
送,台端对于受雇人之行为不得主张不知情而推诿卸责,因此本府2017年3月20之裁
罚处分,并无违误。”该函于同年3月30日由甲收受。甲不服,请问最迟应于哪一天
提起诉愿,始未逾诉愿法定救济期间?(5分)
【参考法条】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
第28条第1项第1款
各级主管机关认为防疫上有必要时,得公告采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指定区域、期间,禁止或限制输送一定种类之动物,并停止搬运可能传播动物传染
病病原体之动物尸体及物品。(其余各款规定略)
四、台北市政府以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积欠113名劳工之工资、资遣费及退休金、
特别休假未休工资等总金额达1786万元,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12条第1项第3款
规定之要件,即于2017年2月20日发函请X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前给付完毕。因X公司
未依限给付,台北市政府以符合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第12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于2017
年4月17日发函报请行政院劳动部备查。行政院劳动部经依法规审查后,认为有限制
丁出境之必要,于2017年4月28日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下称内政部移民署)禁
止X公司负责人丁出国,并记载:如丁收到该函之日起10日提供积欠工资金额二倍之
担保,即不予限制出境。行政院劳动部将该函以副本送达予丁。内政部移民署于同年
5月2日作成限制丁出境之处分。请回答下列问题:
(一)丁如主张积欠金额未达一千万元,因而对于限制出境决定不符,欲提起诉愿,依目前
实务见解,应针对上述行政机关中哪一个行为提起诉愿?请详细说明实务见解之判断
标准。(实例申论题)(25分)
(二)如丁认为须提供积欠工资金额二倍之担保,始不予限制出境,此担保金额过高,可否
单独对此担保金额部分提起诉愿?请分析其法律性质以及得否单独争讼之争议。(15分
)
【参考法条】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第3条第1项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劳动部;在直辖市为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12条第1项第3款
事业单位于大量解雇劳工时,积欠劳工退休金、资遣费或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主
管机关限期令其清偿;届期未清偿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函请入出国管理机关禁止其代表
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
三、雇用劳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积欠全体被解雇劳工之总金额达新台币
一千万元。(其余各款规定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