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法物权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陈洸岳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二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1/15
考试时限(Mins):120min
附注:
试题本文:
一、 A、B两人共有甲地,且各有二分之一应有部分。A为自C取得融资,以其就甲
地之应有部分供C设定抵押权。
(一) A请求分割甲地时,C虽亦参加分割之协议,但在C极力反对之下,最终仍由A
取得其中东半部之土地、B则取得西半部之土地。A、B办理分割登记时,C之抵押权应
如何处理?(10%)
(二) 如A、B协议分割不成,经A提起分割诉讼,且C亦参与诉讼过程,裁判结果最
终由B取得全部土地、但应以金钱补偿A原应有部分价值,则C之抵押权将如何变化?(
10%)
(三) 如A于设定抵押权前,同意B于甲地上建筑由B单独所有之房屋,则嗣后于A之
土地应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之C实行其抵押权时,B之房屋是否仍得续存于甲地上?(1
0%)
二、 A、B、C各以三分之一应有部分共有甲大厦内之一户住屋。依三人之协议,该
屋由三人各使用四个月;而虽甲大厦之规约内并未禁止饲养宠物,但ABC三人自行约定
不得于该屋内饲养宠物。
(一) C因调职无法继续使用,将应有部分让与给D。D是否得主张因甲大厦规约并未
禁止饲养宠物,故不受ABC三人间“不得饲养宠物”之原协议的约束?(10%)
(二) B于使用期间中,将私人物品擅自堆置于甲大厦中全体住户共有之交谊室时,如
甲大厦之管理委员会功能不彰,住户之一的E有无任何得单独对B主张之权利?(10%
)
三、
(一) 乙以其所有之A地(时价300万)及B地(时价200万)供其债权人甲设定
皆为第一顺位之抵押权,以担保乙对甲之300万元债务。又,A地另有丙设定100万
元之第二顺位抵押权,B地有丁设定100万元之第二顺位抵押权。如因甲因债权未获清
偿而同时对A地及B地实行抵押权,则甲、丙、丁各得分配多少金额?又如甲仅对A地实
行抵押权,则丙得取得如何之权利?(10%)
(二) 上例中,如A地为戊所有,B地为庚所有(即戊、庚为乙之物上保证人)。如甲
仅对A地实行抵押权,则丙之权利可受如何之保护?(10%)
(三) 如X以其时价200万元之土地、Y以连带保证人身分,共同担保乙对甲所负3
00万元债务,经甲拍卖X地部分受偿后,X、Y间之法律关系为何?(10%)
四、
(一) 甲以其所有相邻且无主从关系之A、B二建物中之A建物提供乙设定抵押权后,
将A、B二建物间之隔墙打通成为另独立之新建物C。乙在原A建物设定之抵押权应如何
处理?(10%)
(二) 甲以其所有之A建物提供丙设定抵押权后,打通其与相邻之乙所有B建物之隔墙
,使A、B合并成为独立之C建物,并由甲、乙共有之。丙在原A建物上之抵押权应如何
处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