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代] 1021新修订系学会章程

楼主: wuii0306 (小庞)   2013-10-15 23:22:34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修订。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修订。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修正第14、36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增订第35条条文;
    并修正第35、36、37、38条条号为36、37、38、39条。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修正第35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增订第36条之一条文;
    并修正第8条、第19条、第32条、第36条。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修正第10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年九月修正第29条文、第32条文第2款。
中华民国一○二年三月增订第8条第2项、第9条第2项
并修正第2条、第8条、第9条、第35条。
中华民国一○二年十月修正第4条、第18条、第26条、第3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会。对外简称:政大法律系
  学会。对内简称: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学生自治,保障学生权益及宏扬民主法治思想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Ⅰ 凡主修学系为法律系之在校生均为本会会员。
Ⅱ 辅系、扩大辅系、法律相关学程或非主修法律之学生非属本会会员。
Ⅲ 因转系转出本系者,会员资格当然消灭。
第五条 本会会员依本章程之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
二、 本会会员权益于校内遭受侵害时得请求本会处理之。
三、 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利。其实施方法以附法定之。
第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
Ⅰ会员代表大会由每年级各组及各班班代、总务组成。
Ⅱ各班班代、总务于无法履行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之情形,应委托本会同班级
 之会员代理行使权利。
第九条
Ⅰ会员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一级干部。
Ⅱ系代表与监察委员于会中不得兼以各班班代、总务名义行使权利。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之规定,代表全体会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议决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所提之预、决算案。
二、 议决其它与会务相关之提案。
三、 监督质询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系代表、监委会之会务执行。
四、 修改学会章程。
五、 制定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会于每学期期初、期末召开。会长及干事会干部须
    列席备询。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连署或干事会决议后,得召开临时会员代表
    大会,由系代表召集之。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常会及临时会时,会员代表以外之其它会员得列
    席发言,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达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始得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系代表应于七日内公告之。
第四章  系代表
第十六条 系代表为本系学生之法定代表,为当然之会员代表、监委会成员。对外代表本
系。
第十七条 系代表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十八条 系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活动之干部。
第十九条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于必要时,召开监察委员会议,以督察会务。
三、 依其职权,代表本会参与各项相关会议。
四、 协助处理本会会员,权利受损之事宜。
第二十条 系代表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监委会互选一人代行其职,并依法
    办理补选。
第二十一条 系代表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第二十二条 系代表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五章  干事会
第二十三条 干事会为本会之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大会决议,综理本会会务。
第二十四条 总干事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二十五条 干事会组织由总干事自行决定,惟干事会之组织须于竞选时提出。
第二十六条
I 干事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议提出活动计划报告、财产清册及其经费预、
决算,并受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议质询。
II 干事会应于监察委员会议召开三日前,提出该学期之经费预、决算。
III 监察委员会议召开时,干事会应提交相关文件及会计凭证以资证明系学会之现金存量
与会计帐簿帐面吻合。
IV 干事会应将各项会计凭证及帐簿,于会员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议后,保存以备考查

第二十七条 总干事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副总干代理。正副总干事均出缺
    时,监委会应依法办理补选。
第二十八条 总干事有重大违法失职情事时,得罢免之。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负责督察干事
    会、系队管理委员会之运作。
第三十条 监察委员应选四名,由系代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同意,任期一年。
    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三十一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监委会依本章程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干事会之预、决算案,并于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二、 于必要时,召开监察委员会议。若一预、决算案经监察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
提案单位得于通知监察委员会后,提交至会员代表大会再次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
人同意,该案予以通过。
三、 办理系代表,总干事之选举。
四、 解释本组织章程,附法及其他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之行政费用一并同干事会预算提出。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 上届移交。
二、 会员缴纳之会费。
三、 校方、系上之补助。
四、 校外团体之赞助。
五、 举办活动之结余。
六、 以上五项之孳息。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拨付该学年会费收入百分之六十于干事会,百分之四十于系队管理委
员会,以为其运作之经费。
第三十六条 会费于大一新生入学时缴交,其后四年不再收费。转系(学)生比照新生办
理。会费由干事会依该年度学会经费状况订之,并于该学年度期初大会,向会员大会提出
报告;若会费数额遇有争议,由会员大会议决之。若不缴交者,学会得采适当之作为,限
制会员之福利。
第三十六条之一 本会经费,限使用于法律系及干事会所举办之各活动;庆功宴
        或其他形式之奖励花费,不得以本会经费补助之。但各活动取
        得之赞助金或补助金,若有指明或同意作为庆功宴或奖励之花
        费者,不在此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I会员代表大会于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
得修改章程。
II系代表应于通过后七日内公布之,并自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本章程为本
会之最高规范。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与干事会之决议与之抵触者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八十一学年度起生效。
作者: mekkb79856   2012-04-18 08:17:0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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