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代] 公布102年3月5日系学会章程修法

楼主: jerrywu34 (Jerry Wu)   2013-03-07 21:24:20
国 立 政 治 大 学 法 律 学 系 法 律 学 会 章 程
第2条 (原条文)本会为政大法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修正条文)本会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修正理由:系学会章程,为表正式,宜用校名全衔。
第8条 (原条文)会员代表大会由每年级各组及各班班代、总务组成。
    (修正条文)
    Ⅰ会员代表大会由每年级各组及各班班代、总务组成。
    Ⅱ各班班代、总务于无法履行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之情形,应委托本会同班级之会
     员代理行使权利。
修正理由:衡诸现行运作情形,系代表、监察委员为当然之会员代表成员,且因目前已无
     各组代表,故提议删除之。另,班代、总务乃各班会员所选举之会员代表,其
     民意系基于全班会员之付托,倘会员无以行使会员代表之权利义务,即影响同
     班会员民意之表达,故增设第2项,明订应委托同班级之会员代理行使之。
第9条 (原条文)会员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干部。
   (修正条文)
    Ⅰ会员大会代表不得兼任干事会、系队管理委员会一级干部。
    Ⅱ系代表与监察委员于会中不得兼以各班班代、总务名义行使权利。
修正理由:本条第1项,系参照《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0条第1款所作修正。首先
     ,系队管理委员会(下称‘系管会’)系于96学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中决议成立
     ,负责综理系队事务,性质同属系学会下之行政机关。依本章程第7条规定,会
     员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与会代表具有审议预、决算、修正章程等
     立法实权。探究立法者原意,第9条之目的系本于权力分立、制衡相维之精神,
     避免任一机关越权。衡诸意旨,系管会亦作为系学会之行政机关,故兼任系管
     会一级干部之会员代表,亦宜回避之。其次,条文中“一级干部”,系指干事
     会正副总干事、各股股头与各活动负责人,系管会则指各系队负责人。文化杯
     与啦啦队负责人则就其负责活动自行回避之,其余得不。一级干部之认定,除
     以上所列举之干部外,其余参照国立政治大学教务处课外活动组之规定。第2
     项乃系就系代表或监察委员兼任班代、总务之情形者,因前者与后者俱享有行
     使权利之资格,为避免权利之复行,故明定系代表、监察委员仅得就系代表或
     监察委员之身分行使权利。
第35条 (原条文)本会应拨付该学年会费收入百分之五十于系队管理委员会,以为其运
         作之经费。
    (修正条文)本会应拨付该学年会费收入百分之六十于干事会,百分之四十于系
          队管理委员会,以为其运作之经费。
修正理由:干事会、系管会均属系学会下重要之行政机关,为支应系学会对内与对外活动
     事务所需,故设此条以作为资源分配。基于上学期所提之经费特别议案,实有
     必要回首检讨章程之适当性与合目的性。在101学年度第1学期系学会(101年10
     月5日)临时会议后,监察委员会、干事会、系管会作成决议,为使资源分配在
     合理的基础下,达成实质公平性,故决议将系学会费总收入,提拨60%予干事会
     ,40%予系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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