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看了一下,你可以以民法第230条主张:给付延迟之阻却成立事由。“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延迟责任。”白话就是,只要你有正当理由解释为何逾期未缴月费,就不必负延迟责任 (缴纳违约金)。然后消保法第12条也有明文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很明显缴那么多钱,已经显失公平,而且对方若也没有催告你缴钱,很显然就是故意让消费者落入违约的条件,这已经是非善意的故意行为,可主张违约金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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