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隐私权如指纹、虹膜、人脸等等)是用来对抗国家的,不能拿来适用在私人之间
。
如果私人要用的话,学说上对于基本权在私人之间的效力是采间接适用说,必须要透过民
法的条文来处理,例如本人与健工之间的合约中有关于刷脸入场的规定。
即使当初与健工签的契约有同意健工利用建立会员身分时拍的照片入场,仍旧违反民法72
条:“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宣告无效。因为契约违反善良
风俗就是无效,不会因为双方同意就有效。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20-07-12 12:37:00所以当事人愿意提供人脸 为什会违反善良风俗?除非你要性交才能入场 这种才明显违反善良风俗
???怎么会在这种地方主张72条无效啊你这个公序良俗的扩张解释会不会扩太大了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20-07-12 16:23:00后面对72条的解释是哪个老师教出来的XDD
善良风俗本来就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以并不是说什么案例才一定是违反善良风俗。如果私人间有侵害他人宪法上基本权的行为,本来就会被解释为违反善良风俗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20-07-12 16:41:00国考板请左转唷...
作者:
XDGC (ID说明一切)
2020-07-12 16:45:00愿意提供人脸建立会籍资料跟使用机器做人脸辨识功能是两回事
作者:
foxs9 (moon river)
2020-07-12 17:30:00我觉得应该要提供之前的会员不接受就无条件解约
作者:
emip (遇到疯狗)
2020-07-12 22:28:00我是觉得柏文那么大一间还上市 违法事件你们要闹大还不简单去找记者不就解决了 犯的著在这互相呛谁比较懂法条吗?还能讲来讲去那么多天
作者:
joker0928 (★㊣↖煞气a穷丑宅↘㊣☆)
2020-07-12 23:09:00不错啊 现在两间都能学民法了
必须嘘,违约金条款是不是侵害财产权?财产权是不是基本权?原po可以去莴苣练练再来
楼上,我说健工侵害的基本权是指隐私权,你可以先看清楚再来回。
I大,私人就不可能侵害基本权,而且国家对人民财产权在侵害上,只有达到“特别牺牲”时才会构成财产权的侵害,至于什么程度是特别牺牲,大法官只说公用役地跟土地征收是属于特别牺牲,没有说明特别牺牲的定义是什么。建议你可以先熟读400、425、440、516再来讨论哦。
1.你先看看你在7楼回什么2.惨了,原本以为你只有民法要重修,结果连宪法也要当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