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
我认同顾客自己要负责 人如果死了 拿个几百万几千万赔偿金 有用吗?
不过还是法普一下
消费者保护法第10-1条:
“本节所定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或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不得预先约定限
制或免除。”
消费者保护法第12条:
“第 12 条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依上面法律之规定 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另外补充说明
对于健身房提供置物柜 通常会贴本置物柜 “不负保管责任”
但民法有规定
第 607 条
饮食店、浴堂或其他相类场所之主人,对于客人所携带通常物品之毁损、
丧失,负其责任。但有前条但书规定之情形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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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9 条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条所定主人之责任者,其揭示无效。
白话文就是 那个不负保管责任就是贴好看的
: PS.附带一提,我写这篇不是为了卸责,而是希望使用者也是要注意一下
: 这次新闻里虽然健身房被提告,但是不见得就是有罪,你们有翻开自己合约吗?
: 里面有健身房的免责声明,只要你签了合约就代表同意,自于如何解释免责条款,
: 就是各自主张与陈诉了,所以要不要跟健身房业者赌呢?尤其是那些大间的
: 他们都营业十多年,会没想到有人死在里面?这十多年来他只是第一个?
: 会不会把他们法务想得太简单了。
附带一提 就算健身房要负责任
原则上死者负与有过失责任的机会很高
民法217条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今日课表 健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