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WeiLin (酥酥)》之铭言:
: ※ 引述《danny0826 (敖)》之铭言:
: : 我是目前成吉思汗三重馆的会员,大家先看看我的想法,再想一想
: : 1. 这次的转让依当事人叙述的过程,成吉的处理方式跟WG是一样的,没有馆长自诩
的
: : 那么清流,(当然如果要把解约跟转约分开谈,依商家营利的角度前者当然可以很
干
: : 因为有违约金,根据成吉的合约解约有权收会费20%的违约金)
: 小弟键盘法律系, 使用健身房也有1X年的经验了, 从纯真姊姊到雅君姊姊的
: 大型连锁健身房甚至到现在的莴苣, 皆有触及.
: 就个人浅薄的经验, 稍微分享并解释一下合约的议题; 若有误漏恳请海涵.
: 1. 私契自由原则 vs 法律保留原则
: 依我国现行法规, 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契约, 此谓普通法理原则,
: 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不仅是种例示, 更是一种特别规
定,
: 用以保障地位相对弱势及资讯不对称的一方, 也避免双方"法理武器不对等".
: 简言之, 就算口头诺成, 也算契约, 可是, 万一消费者在思虑欠缺周延或
: 条约内容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呢? 这时候就必须参酌消保法及上开事项.
: 2. 优位原则
: 说"参酌"并不完全, 更精确来说是必须完全依照消保法的"全部"规定;
: 若有民法上的适用, 则消保法相对系特别法, 自当优先适用.
: ex损害赔偿 债务不履行 不完全给付 团体诉讼等等.
: 应, 即"必须", 是一种强制规定, 没有讨价还价含扣的空间, 例如
: "驾驶机动脚踏车应配戴安全帽" "劳工连续从事勤务时间, 不应逾12小时".
: 得, 现解为"可", 例如很多"得"强制执行之规定.
: 像是债权人不经诉请即可取得强制执行命令, 不过债权人也可以透过其他管道或方
法.
: 3. 例外
: 那么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可否解释为不可呢? 有没有强制力呢?
: 依目前通说,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系专为健全特殊产业或保护产业正常发展,
: 在实务上, "不得"多半推定为"不允许", 用意是制约较强势的一方不可以对相对弱
势
: 的他方欺罔或隐瞒, 所以"不得"已经趋近于"不可以".
: 除非消费者明确可得而知, 并且就"不得"的条约规定已经认诺切结, 否则"不得"
: 就意味着健身房不可以这样在合约里记载.
: (其余请参消保法一部或全部无效之规定)
题外话 很多人都会听对方说 你当初约这样签 就要遵守 实际上 所谓<定型化契约>
他的安定性没这么强
也就是说 定型化契约通常是商家单独订订 消费者其实是半强迫接受 所以定型化契约
其实是有转圜空间 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肯协商 就要上法院透过裁判来决定
很多 定型化契约都被无效过 常看银行在改信用卡契约 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判决把定型化
契约的某部分无效
以前商家常有偷东西被抓要赔数倍不等 这种从被判过无效后 就没有商家订了
所以真的不服就告到底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