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台独战争时大家会加入国军吗

楼主: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4-06-23 12:25:42
旧金山和平条约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约
http://tinyurl.com/m57eavp
(可自行点选相关语系选单)
第二章 领土
Chapter II. Territory
第二章 领域
第二条
Article 2
第二条
(b).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诸岛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请求権を放弃する。
(以上怕有人看不懂中文,因此将英、日文并列显示)
基于此条,也有了底下中日和约(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的内容。
(下面仅引用中文,有兴趣可以自行google英、日文)
中日和约
第二条 
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 (
以下简称金山和约) 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
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第三条
关于日本国及国民在台湾及澎湖之财产及其对于在台湾及澎湖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所作
要求 (包括债权在内) 之处置,及该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在日本国之财产及其对于日本国
及日本国国民所作要求 (包括债权在内) 之处置,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另商
特别处理办法。本约任何条款所用“国民”及“居民”等名词,均包括法人在内。
第四条
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
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第十条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
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
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
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第十一条
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
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因此基本确定日本放弃台湾与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并在中日和约中明确归还中华民国,
并承认相关岛屿上的居民取得了中华民国国籍。对于中华民国对本国国民征兵的权利,我
想这就是属于国内法的部分了,按下不表。
神奇的是,这份中日和约还是在“美方施压”下,迫使日本与中华民国签订的。
: 1907年 10月18日‘海牙公约’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又依照美国
: ‘陆军总署野战手则法规与惯例’规定,再依照美国国防部五角大下所编
: ‘陆军手册’第二十七之第十卷‘陆战法’第六章‘占领’第三五九项
: ‘禁止效终宣誓’:【禁止强迫占领地(台湾澎湖地区)的住民去宣誓效
: 忠敌对国(中华民国)】,台湾人没有当中华民国兵役的道理与法源。
因此按照上面这一段文章的逻辑,美国政府岂不成为共同帮助犯?
那打这官司应该去向美国法院主张美国政府行为违反国际法与其国内法才对呀!
美国法院很公正的,怎不试试看?
(会赢才真的有鬼了......)
然而,中日和约的效力要真正受到挑战,应该是这篇才对。
(引用原文恕不转繁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http://tinyurl.com/ngav5dg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
   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
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
   求。
......
若要抓语病,澎湖、金马、南沙与东沙才是真的灰色地带,要不先去主张澎湖独立试试?
还是去主张澎湖地位未定论?
而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ポツダム宣言)里面相关描述是这样的:
http://tinyurl.com/lz374m7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
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as had been
announced in the Cairo Declaration in 1943."
8.カイロ宣言の条项は履行されるべき。又日本国の主権は本州、北海道、九州及び四国
ならびに吾等の决定する诸小岛に限ら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而日本昭和天皇裕仁于8月10日通过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波茨坦
公告。所以日本不但接受了波茨坦公告,还间接承认了开罗宣言的存在与效力。
对此有意见的可以去主张大日本帝国已经灭亡,相关决定无效,日本政府可以不接受。反
正这招以前有人也用过......
: 林毅夫背叛的不是“台湾”,他背叛的是“中国之叛乱集团”。
: 中华民国宣布戒严的适用对象,理应是“中华民国人民”。
: 事实上,1948年12月10日,由当时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所发布之第一次“全国戒严令”
: ,以及在1949年7月7日,由当时中华民国总统李宗仁所发布之第二次“全国戒严令”,
: 所施行之地区中,均明文规定“台湾除外”,可见中华民国所颁布正式戒严令,未曾及
: 于台湾。
: “戒严令”由叛乱集团蒋中正(伪总统)或陈仪发布,皆没正当性。
前面这段文字护航的逻辑更搞笑了......
其一:
如果认为在台湾岛上的中华民国是“中国之叛乱集团”,那么岂不证明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有台湾岛屿之正当性?当然,在此逻辑下,林毅夫便无所谓背叛不背叛的问题。
其二:
先不讨论蒋中正伪不伪总统的问题,第一、二次全国戒严令均明文规定“台湾除外”,这
里就说明了当时中华民国统治台湾的事实与正当性。谁会对于不是自己领土或拥有管辖权
的地方用“除外”两字?根本就不会写进去才对吧!逻辑上一定是属于某个群体的一部分
被拿出来“除外”,而就本段文字而言,群体是“中华民国”,除外是“台湾”,因此台
湾属于中华民国,无误。
其三:
若依照对岸国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9月21日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决议成
立,同年10月1日开国大典,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中
华民国最迟已于1949年10月1日灭亡;就我们而言,则属继续存在。因此在1949年10月1日
前发布的两次中华民国全国戒严令,就时间线而言,又有何非正当性的问题呢?戒严令在
前,“建国”在后,不是吗?更别说我并不认为中华民国有灭亡的情形。
: 故林毅夫回台的法理观点:
: 1.从“无国籍”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身分(护照)”,请以“中国人”看待。
: 两岸签属ECFA之后,政治意涵代表两岸的中国人和解了,国共不打内战了。
:  林毅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身分来台,请问哪里有不妥?
一般学者认为,叛国之行为并不因其放弃原国籍取得他国国籍作为结束之依据。因此林的
行为属于继续犯,至于特赦与否,也得等到林对于自身行为的具体回应或回来受审来决定
。而两岸虽然签定ECFA等等协定,然而迄今并未签定有关“终止交战状态”的协定,合先
叙明。另外,叛国与否并不以敌对与否作为审认依据,例如有名之“张宪义事件”,即为
张员挟带核子相关机密文件叛逃美国。试问,美国与中华民国之关系是否为敌对?发布张
员通缉是否正确?
: 2.既然违反国际法,被占领地的人民不得向敌国(中华民国)效忠。
:  中华民国不愿让他来台,原因:
:  A.美国将“台湾的管辖权”委托代理给台湾治理当局(中华民国)有权禁止他来台。
: 思想检查?日人来台举独旗 禁入境5年
: http://ppt.cc/2ypu
前文提到这是美国造成的,请向美国法院提出自诉啊?而就上开引用的这些文件而言,台
湾不是被占领,而是国家合法的主权领土。所以请选择“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中之一,不要再搞故意模糊了。顺道讲一下,岛上绝大多数会宁愿选中华民国。更现
实点讲:微中华民国,一文不值(新台币的问题)。
至于底下的“日人来台举独旗 禁入境5年”,可以试试在美国喊我要炸掉白宫与国会大厦
,看看会被禁止入境多久......。更何况是犯下“叛逃”的人呢?
:  B.中华民国无法对长久以来媒体洗脑的愚民交代。
媒体洗脑?那又是哪边冒出来一堆骂政府与主张台独的媒体?愚民是指不同主张的人民吗
?那您应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瞧,多和谐啊!是吧?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6-23 16:04:00
你认真了﹐看原文说ROC的台湾是被占领地﹐就可以END了XD
作者: kingghidora (老王)   2014-06-23 22:36:00
其实原PO戒严令的部分就是鬼扯,1948年不是只有台湾没戒严,1949年台湾5月就戒严了,比7月全国戒严还早要说洗脑,这才是洗脑跟愚民吧~~
作者: Swallow43 (绝对领域命者)   2014-06-23 22:52:00
看不出来这篇哪边洗脑?楼上要不要发篇高论来说明一下?
作者: kingghidora (老王)   2014-06-24 13:51:00
我指的是用戒严令范围“论证”中国行使主权时“排除”台湾,是愚民
作者: oldfatcat (老肥貓)   2014-06-24 17:52:00
针对的是上一篇的原原po这样
作者: ChoshuArmy (长州军阀)   2014-06-26 21:55:00
作者: ballgame162 (mufcwin)   2014-07-21 23:29:00
推这篇,猴子的脸被打得好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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