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板上引起讨论的博爱座问题
好奇查了一下博爱座的法源
发现大众运输工具博爱座的最低比率规定在: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第 53 条第 3 项
大众运输工具应规划设置便于各类身心障碍者行动与使用之无障碍设施及
设备。未提供对号座之大众运输工具应设置供身心障碍者及老弱妇孺优先
乘坐之博爱座,其比率不低于总座位数百分之十五,座位应设于邻近车门
、舱门或出入口处,至车门、舱门或出入口间之地板应平坦无障碍,并视
需要标示或播放提醒礼让座位之警语。
这个条文明显就和这部法律的宗旨有矛盾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1条是这样写的:
第 1 条
为维护身心障碍者之权益,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
机会,促进其自立及发展,特制定本法。
老弱妇孺不应该在这部法律的范围内
关于博爱座的规定明显逸脱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
个人以为是一个立法瑕疵
如果要规定在此,则应只能是身心障碍者优先座位
而非一般所认知的博爱座
我认为比较好的做法还是回归到大众运输的相关法规去规定
像是规定在大捷法里面
另外就是数量的问题
设多少比较合理?
法规只规定15%
但像是台北市公运处却要求公共汽车要设到1/3
感觉又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