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小弟弟想请教一个实务问题
非告诉乃论之罪,提告之人就算不玩了,检座想玩的话,还是可以处理被告
以小弟弟的经验而言,提告方跟被告和解,除了跟检察官表示不愿追究之意外,通常检座
都会询问提告方是否愿意给予被告不起诉(含简式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龟毛一点的检
座还会要告代具状载明同意给予被告不起诉或缓起诉之意旨
所以我自己在当告代撤告的时候,如果是和解掉的案子,我都会具状陈报两造已经和解,
我方不再追究外,也愿同意检座赐予被告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
不过前阵子跟同道讨论时,同道觉得没必要写这么多,只要写上已经和解不再追究请检座
从轻发落就可以
但小弟弟是觉得写清楚同意给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比较明确
所以,想请教一下如果各位道长,如果你当非告乃罪的告代,在确定要终局和解没有想要
留个尾巴的案子上,会怎么具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