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罢了)》之铭言:
: 故事是这样的,
: 假如a律师承办某一b案件后,跳槽到另一家事务所,刚好跳槽的事务所是b案件的对造事
: 务所。
: 如果a不承办b案,也不参与b案的任何讨论或作业,a是否仍有利益冲突的问题? 跳槽的
: 事务所是否会因为a到职变成有利益冲突?
: 不知道大家有无这种经验?或是有律师/事务所因此被惩戒?
律师伦理规范第30条是以律师为主体,例外由第32条扩张于同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看起来会该当第30条第1项第1或第2款情形,依第32条扩及同事务所其他律师
因此势必是a或其同仁需依照第31条终止委任关系
终止委任依律师法第24条应于10日前为之
有没有解法呢?依照第30条第2项取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或许可以
但需注意若是讼争性事件,依照同条第3项则无法以书面解免利冲义务
但是依照您所述内容,关于这种离职前后产生的利冲疑虑,文义上确实有解释空间
此点在"律师伦理规范逐条释义"一书第275页亦有类似案例
还是小心为上吧!现在律师惩戒管很宽
106年律惩字第15号甚至以
"本案被付惩戒人处罚孩子已经逾越适当处罚范围,进而成为家庭暴力之犯罪行为,
业经法院判决确定在案,已如前述。然被付惩戒人虽为不当体罚行为,
但其容有爱之深、责之切潜在心理,爰依律师法第第 39 条第 2 款、第 44 条
第 1 款之规定,决议惩戒如主文。"
打小孩都会被惩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