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小弟想询问一个执业上碰到的问题
我方债权人以借贷为由,跟法院声请假扣押债务人对第三人所有之债权获准并发执行命令
给第三人
受假扣押的第三人以债权不存在为由提起异议
我方因而提起确认受扣押之债权存在之诉,这个确认之诉目前已经打了13年还没结束
想请教一下各位前辈
在确认之诉的诉讼过程中,针对我方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借贷债权,是否有罹于时效的危险
?
也就是说,虽然假扣押可以中断借贷债权的时效,但依照103第2次民庭决议(一)的决议
,假扣押行为完成时,时效重行起算
而这13年来都是针对债务人对第三人是否有债权存在在争讼,完全没有去处理借贷债权的
问题
我最近接手这个案子,有点担心借贷债权是否会罹于15年时效
是否需要向法院再声请强制执行或债权凭证呢?
还是就这样放著不管也没关系?
有劳各位前辈解惑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