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大大
你们事务所开立给客户的收据都有贴印花税吗XD
今天被客户问到这个问题 突然惊觉 以前事务所给客户开的收据好像都没贴过耶 囧
查了一下国税局的解释 好像应该要贴的样子
"
高雄市东区税捐稽征处表示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代书人等业务上获得报酬所出具
之收据,因未兼具营业发票性质,属印花税课税范围,应按银钱收据千分之四贴用印花税
票。
近来常有执行业务者来电向该处反映,收取款项皆使用通知单并未另开立收据,通知单并
非收据是否不须贴用印花税票,税捐处指出,印花税是以凭证性质为课税基准,并不以凭
证名称认定,故执行业务者收取款项,如以通知单代替收据为收款凭证,虽名称为“通知
单”并非“收据”,但实质上仍为收到款项之凭证,自属银钱收据性质,应按银钱收据税
率千分之四贴用印花税票。"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web/ETW174/View?caseid=1000822n0001
一、依据所得税法第11条第1项规定:“本法称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
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艺自力
营生者。”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
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
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又财政部43年07月03日台财税发第3486号
函释规定:“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代书人等业务上获得报酬所出之收据,应按银
钱收据贴用印花税票。”故律师及代书属执行业务者,其提供劳务收取报酬免开立统一发
票,并依规定报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