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铭言:
: “二者间的服务理论上应该是要有落差”请问是根据什么理论?
: 之间的落差有办法用条列方式列出两者的规格到底差在哪吗?
: 还是以律师过去承办案件的绩效记录来作参考呢? 有地方查吗?
理论依据已经有先进在推文里说明了。
律师也是人,律师就算不吃不喝不睡一天也只有24小时,
如果发生时间不够用、案件相互排挤的情形时,
服务费10万元的案件与3万元的案件,二者间应该如何分配时间,想必是不言可喻。
即使依照比例制分配时间,
理论上在3万元的案件上花费1小时,就应该要再多花3.3倍以上的时间在10万元的案件上,
否则支付10万元的当事人岂不是成了冤大头?
当市场行情价可能是7~8万元,甚至是10万元以上的时候,
非法扶案件却提出“输了,就3万”这种法扶案件的价码,
到底希望能得到什么样的案件品质?
这算是付卤肉饭的钱却想要吃到牛排的心态吗?
或是属于先付卤肉饭的钱,但还是要吃牛排,如果牛排不好吃就不付差额?
: “办事不力”不好定义,那就直接用输赢来决定付费标准吧。
: 输了,就3万。
: 嬴了,就10万。
: 甚至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都算赢。获偿后抽成报酬一样照算。
: 这样会比较合理吗?
以输赢论酬的谬误之处,已经有很多先进回应,我不予置评。
律师版的答复或许不如您意,
但也不代表找不到愿意接受您开价的律师,
搞不好经过多方咨询后,还是有律师愿意接受委任。
至于究竟是吃到卤肉饭还是牛排,就没人知道了,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