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74040406 (宁)》之铭言:
: 10万是用来对比3万(以及胜诉3万)的开价。应该没有律师能保证胜诉,但至少10万与3
: 万二者间的服务理论上应该是要有落差的。
“二者间的服务理论上应该是要有落差”请问是根据什么理论?
之间的落差有办法用条列方式列出两者的规格到底差在哪吗?
还是以律师过去承办案件的绩效记录来作参考呢? 有地方查吗?
: “办事不力”的定义是什么?
: 没去开庭?开庭时没如实陈述你想要表达的内容?没写书状?还是书状内容没有照你的意
: 思写?
: 又或者“官司输了就是律师办事不力”?
开庭、写书状是最基本的吧。
至于要怎么表达,应该是律师要跟当事人沟通后再拟定策略吧。
: 退钱的意思是指办事不力要退钱?还是官司输了要退钱?又或是办事不力导致官司输了要
: 退钱?
: “案情不复杂”,基本上我遇过的每个当事人都是这样形容自己的案子。到底是不是这样
: ,可能要多咨询几位律师会比较准确一点。
: 如果真的对于律师这么没有信任感,可以考虑自己进行诉讼,又或是找认识的律师、请亲
: 朋好友介绍律师,甚至也可以要求在委任契约内清楚载明“办事不力”的定义。至于要怎
: 么写,可能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办事不力”不好定义,那就直接用输赢来决定付费标准吧。
输了,就3万。
嬴了,就10万。
甚至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都算赢。获偿后抽成报酬一样照算。
这样会比较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