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黑心律师的告白:如何帮打死小偷的勇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6-09-17 12:37:56
71年台上字第1423号判例
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案件,既经第二审判决,自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
院。上诉意旨,虽谓伊等在第二审业已争执系属抢夺罪名,即得提起第三
审上诉云云,惟查刑事被告之上诉,以受有不利益之判决,为求自己利益
起见请求救济者,始得为之,原审认属罪名较轻之窃盗,上诉人主张为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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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之抢夺,显于为自己利益请求救济之旨相违,其上诉自非合法,应予驳
^^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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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例之判决全文没找到,不过被告会上诉,应该也是拼无罪,为了躲过
刑诉 376,以抢夺罪上诉(二审判窃盗),然后最高院认为这样上诉不合法
另参45 年台上 字第 1275 号
自诉人以不属于刑法第六十一条之罪提起自诉,经该管第二审法院变更起
诉法条改以同条之罪判决者,被告主张应受无罪之宣告,对于第二审判决
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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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主张勇夫案非不得上诉第三审案件之见解,无非引30年上字第2227号
判例,不过综合前引二判例,我个人认为勇夫案以二审用错法条理由不备
为由上诉最高院并不乐观......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6-09-17 12:51:00
为什么要一直....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9-17 14:19:00
打脸
作者: Nipperdey   2016-09-17 14:24:00
推准司法官
作者: Bonescythe (Cirilla)   2016-09-17 14:48:00
他原文有讲说上诉理由不是重罪云云 看起来像排骨酥汤板的实体不服说 要怎么绕过本判例 还是很好奇啦XD
作者: mattaus (向前转动的巨轮)   2016-09-17 23:04:00
30上2227谓不以G2判决为唯一依据,是因为起诉罪名以上判决判例并无冲突另外,判例使用当事人之字眼,已包含检察官在内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16-09-18 17:19:00
我觉得杨先生的见解比较像是在学术讨论,文义上的确有其操作空间,只是实务目前至少是认为不可行的,而把纯学术讨论硬要说成实务上可以这么做,只让我觉得是在打广告而已。
作者: capitalofz   2016-09-21 17:00:00
律师不就半个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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