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资深书记官请教了一下
他说缮本送达日会涉及利息计算,所以法院是不能帮忙印缮本的,他还说印第一页寄给对造是菜鸟才会做的事XD
之前在下我请同事送声请支付命令状到新北院,新北院对支付命令状要求的数量比别的法院多,所以同事带去的状不够被提醒之后就马上去补印了,第一线收状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引述《deann (古美门上身》之铭言:
: : 再打去确认 还被书记官凶回来说:原告就没准备,我们有什么办法!
: : 我说:可是你们只印第一页,这样只有第一页根本无法算起诉状送达阿
: : 他说:原告没有准备缮本,我们就不能帮他多印,这样子是我们渎职会被告耶!
: : 我说:告?法源依据?
: : 他说:如果帮忙把其他部分和后面证物印了,会有个资法问题你懂不懂!?
: : 我说:我还真的不懂,这跟个资法有什么关系?愿闻其详
: : 他说:反正你来阅卷就看得到了阿!你不是律师吗?不方便来你写个委任其他人来啊
: : 我说:我当然知道阅卷看得到,问题是这样起诉状缮本送达日对当事人有争议阿,
: : 而且我还是无法理解为何印起诉状后面会有个资法问题?
: 你应该用民事诉讼法回他 教他一下要怎么办理 搞不好那人只是菜比八的书记官
: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
: 书状及其附属文件,除提出于法院者外,应按应受送达之他造人数,提出
: 缮本或影本。
: 然后你用这条电他
: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点
: 法院收受书状人员应注意各种书状应备之程式,遇当事人递送之书状不合程式,如住居所
: 未记载明确或未合法签名者,应加以指示请其当场或携回补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缮本者,
: 亦同。但当事人不补正者,仍应收受,于状面黏签记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
: 如果你这样跟书记官讲都没有用,其实你可以写陈报状,陈报法官对造书状并无合法送达
: 请法官依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裁定原告补正
: 书状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审判长应定期间命其补正。
: 因命补正欠缺,得将书状发还;如当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场
: 补正。
: 不过他说的没错 这不能怪他 原告没准备缮本 法院的确不能帮原告印
: 如果书记官用公帑帮原告印缮本,姑且不论违反民事诉讼法之原被告程序利益不说,
: 这样书记官等于利用公帑是图利原告,是违反刑法的XD
: 但是如果你反应了没有收到完整的缮本,书记官也表示是因为原告没制作缮本,
: 那你可以跟书记官说 如果你这样硬要算书状已送达 我反而可以告你渎职
: 这样也许书记官接下来就知道怎么做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