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上道长一个问题:
今天民事诉讼对造传唤一名证人,
问完他想问的之后,因为时间已过中午,下午另有其他股别排庭,
只好遵从法官的意思定下次期日再行诘问。
我知道这一闭庭,这作了一堆伪证的证人下次多半就不会来了,
还要求法官询问证人下次能否到庭,
证人表示会来,并记明笔录。
但果然,证人就不来了......
我的疑问是,该证人已供述的证词是否有证据能力?
我想,罚钱还拘提什么的多半是不太可能,但至少总要主张无证据能力......
毕竟反诘方并未就主诘方取得的证词作充分诘问,
整个诘问证人的程序是没有合法终结的。
从刑事诉讼的观点来看,除非搬出158-4,不然肯定是没有证据能力。
但在民事诉讼?有无案例或解释可供参?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