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替当事人写一件支付命令,相对人是一家公司
因为一直无法合法送达,以致于超过一个月都无法确定
小弟有一些疑问
1、这家公司明明就有在营业,怎会无法送达?如果是被相对人公司拒收
是否就无法发生送达之效力?还是可以如某台湾法律网所写:
如债务人恶意拒收支付命令,可以声请法院用补充送达、
寄存送达及留置送达方式来完成送达?
(小弟没试过,试问前辈前述内容是否为真)
2、以前当助理时,如果相对人是公司的话,声请支付命令时法代地址都会
直接写公司地址,我想问对于法代之送达,
写公司的地址书记官会直接送达到公司地址,
还是书记官会等债权人补法代誊本后,依据法代户誊地址寄送,才算合法送达
?(小弟没当过书记官,被当事人一问,只会讲要合法送达,才会发生效力,
只好 答非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