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最高法院之判决,
思考后还是不太知道原因,所以只好上来请问各位道长。
此案原告起诉请求100万元,一审全部胜诉,
二审审理程序中,原告扩张起诉声明到250万元,但二审只判75万,
也就是一审超过75万之部分废弃,扩张部分也驳回。
于是原告上诉三审,上诉三审的声明为:
一、原判决不利于上诉人部分废弃。
二、上开废弃部分,被上诉人上诉驳回。
被上诉人应另给付上诉人新台币150万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上诉人并未就二审被废弃之25万元上诉。
个人思考的结果,
最高法院是否认为,二审废弃的部分,不算是不利于上诉人的部分?
但还是觉得这样的解释有点怪怪的。
请问原告是否真的未就该25万元提起三审上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