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好,我最近承办到一件毒品案件,
有点问题想请教一下诸位先进:
这件案子是这样的:
检察官于前案起诉被告A与被告B基于犯意联络,共同贩卖毒品给C,
犯罪事实大致为:
B与A、C联络后,B先向A取得毒品,
之后B再将毒品交给C并取得C所给付之款项,
然后B再将款项交给A。
但前案经法院判决A与B间无贩卖毒品予C之犯意联络,
A仅是基于单纯贩卖给B的犯意,所以法院判决A卖毒品给C部分无罪,
而A卖给B的部分则请检察署另行侦办(判决已确定)。
目前我所承办到的就是检察署另行起诉A卖给B的部分。
我目前的疑问是,纵然法院认为A、B间无犯意联络,
但从前案的起诉事实来看,如果A卖给B的犯罪事实应该
与起诉书所载事实具有同一性,应当还是法院的审理范围。
而法院既然就A卖给C的部分为无罪判决,则因为是事实同一,
则无罪判决的效力是否也会及于A卖给B的部分?如果及的话,
则后案应该是为免诉判决。
如果认为前案是已受请求事项未予判决,
则本件法院应该就是为不受理判决。
不知以以上情况来说,前案有关A卖给B部分究竟是属于已经判决确定?
抑或是已受请求事项未予判决?
尚请诸位先进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