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受理?免诉?

楼主: colinton (YCL)   2014-03-10 11:26:02
各位道长好,我最近承办到一件毒品案件,
有点问题想请教一下诸位先进:
这件案子是这样的:
检察官于前案起诉被告A与被告B基于犯意联络,共同贩卖毒品给C,
犯罪事实大致为:
B与A、C联络后,B先向A取得毒品,
之后B再将毒品交给C并取得C所给付之款项,
然后B再将款项交给A。
但前案经法院判决A与B间无贩卖毒品予C之犯意联络,
A仅是基于单纯贩卖给B的犯意,所以法院判决A卖毒品给C部分无罪,
而A卖给B的部分则请检察署另行侦办(判决已确定)。
目前我所承办到的就是检察署另行起诉A卖给B的部分。
我目前的疑问是,纵然法院认为A、B间无犯意联络,
但从前案的起诉事实来看,如果A卖给B的犯罪事实应该
与起诉书所载事实具有同一性,应当还是法院的审理范围。
而法院既然就A卖给C的部分为无罪判决,则因为是事实同一,
则无罪判决的效力是否也会及于A卖给B的部分?如果及的话,
则后案应该是为免诉判决。
如果认为前案是已受请求事项未予判决,
则本件法院应该就是为不受理判决。
不知以以上情况来说,前案有关A卖给B部分究竟是属于已经判决确定?
抑或是已受请求事项未予判决?
尚请诸位先进不吝赐教,谢谢。
作者: chechein (思念华)   2014-03-10 13:22:00
为何事实同一?犯意不同怎能光以交付毒品的事实来说事实同一?我将毒品交给你是要卖给你 vs. 我将毒品交给你是要你拿给我贩卖的对象 这两者明显不同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3-10 13:37:00
犯罪事实不是不同吗?前案AC跟后案AB处理的相同?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4-03-10 14:16:00
前案起诉a+b>c,后案起诉a>b,基础事实不同阿,就是因为前案法院认为a>b跟a>c是数罪关系,a>b无法因为前案起诉a>c而发生起诉不可分的效力,所以才衍生后案起诉a>b的诉讼。>代表贩卖,并予陈明
作者: 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2014-03-10 14:20:00
身为一个律师,你应该从对委任人有利角度去解释。前案无罪,主张同一案件;有罪,主张不同案件争取审判机会
楼主: colinton (YCL)   2014-03-10 15:16:00
我目前是倾向主张不受理,因为主张免诉有点对不太起来。不过其实不打这个,那大概也没别的能打了。毕竟当事人在地检有认罪,而目前证据看起来也还算充足。虽然说认不认罪在刑度上的变化都不至于有太大差异。因为前案已经订执行刑27.5年,剩下没啥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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