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甲男为乙男、丙女之子,但因丙女之胞兄丁男及配偶戊女无子女,
故在甲男出生时直接在户政报为丁、戊之亲生子,而乙、丁、戊均已死亡,
丙女目前也年迈,希望甲男能认祖归宗。
诉求:甲男欲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讼。
法律依据:家事事件法第3条甲类事件中之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管辖
之部分亦无问题。
请益:甲男户籍上之父母即丁男、戊女均已死亡,但征诸家事事件法第63条
及第65条文,均设有被告均死亡者,以检察官为被告之规定,但确认亲子关
系之诉讼似乎没有规定,亦未准用,则本案是否可行,或是无救济途径?
小弟才疏学浅,烦请各位道长不吝告知小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