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申请删除精华区文章未果是否可提侵害著作权

楼主: busha (有事直接找我)   2014-12-04 11:23:41
之前贪图方便直接将别版文章转寄,无明确表答咨询内容遭板主删除深感抱歉。
以下为答辨内文,仅供参考!
至小组申诉结果: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7189610.A.B99.html
之后个人对此判决论述如下
一、针对上述第三点,佐证方式有截取或复制,而并非整篇重置,如下列网址,
http://ppt.cc/t8JQ,如果直接从该连结点入之其他使用者,根本无法了解该篇原著已被
删除,此为备份,且备份者业无法控制后续该篇文章之被使用方式。
二、另外再次重申我说申诉其应将公开阅览之备份删除, 并不是不准板主备份。针对第
四点隐板部份,我只是建议可以这样使用。本人已说明备份形式有很多种,可以转寄至站
内信箱或者其他隐版, 只要不构成侵犯本人著作权。
三、我先不跟你举法条规定跟著作权,在此请问于板上按z是否进入精华区,
只要我文在上面,是否等同于被收入精华区?
四、请参阅ptt使用者条款:(红色为本人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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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已授权,得不另行通知,但是其著作权仍属本人,仍可要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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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为检举不当内容于该类特定看板复制您于本站发表之内容。
※同意于检举特定版复制,但南投板精华区不是特定版呀。另其判决结果已出来,不管
胜败,本人仍主张有删除该文之权利。
五、请问你明白为何作者可要求删除被版主收录至精华区之精神吗?
就是授权了,但作者还是可以提出要求删除,不管 该收入精华区不管是否因为好文或者
是违规文章备份。
六、该情形已涉及相关条例。(该站并非司法机关,不适用诉讼审查法相关条例)
第 10 条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22 条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
第 26-1 条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公开传输其著作之权利。
第 36条 著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
著作财产权之受让人,在其受让范围内,取得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与。
第 43 条 著作财产权消灭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七、针对你所提重制原因是因为站内检举审查所需之相关条文为以下:
第 44 条中央或地方机关,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认有必要将他人著作列为内部参考
资料时,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但依该著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
、方法,有害于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条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
前条但书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
但是PTT站内并非司法机关,不符该45条进入司法程序得以合理重制。
八、综上所述,该行为以违法。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请尽诉改判并将本人"所有"被收录精华区之文章删除。
2.由本人所著作之文章正板已确定违返规定而删除,判决结果已确立,其文章以无必要证
据之事由,请协助删除本人相关着,包含转载至该类特定看板之文章。
九、其他参考网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http://ppt.cc/XVYp
http://ppt.cc/6jFP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http://ppt.cc/MxVA
http://ppt.cc/ksTX
=============================答辩分隔线======================================
以下为咨询内容
有关站规问题我已经在站规板讨论:
其范畴为以下内容
1.版主是否可以备份
2.站方是否应受理作者申请于该站所发布之文章
有关法律咨商部份:
1.签订定型使用条约是否适用不平等条例解释!?
2.作者签定使用条约授权收录精华区可不通知,但是否有权要求删除!?
站方不受理删除文章是否侵权。
3.板主因站务备份文章,且站务原因消失,经作者要求删除文章不理,是否侵权。
4.所列举之著作权法条是否适用本案。
5.在一般有关诉讼过程中,有包含著作权之证物,是否可以要求不公开!
以上有关法律部份,请 贵板专业领域人士协助提供看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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