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咨询] 水桶处分

楼主: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06-06 11:49:05
※ 引述《cleanwind (C.Y.)》之铭言:
: 批踢踢与使用者的关系建立在民法的契约上,
: 也就是所谓的使用者条款,其中:
: 8.拒绝或终止您的使用
: 您同意本站基于其自行之考量, 因任何理由 (包括本站认定您已经违反了本服务
: 条款的明文规定及精神) 终止您的帐号以及密码. 本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 随
: 时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此外, 您同意若本服务被终止时, 本站对您或任何
: 第三人均不承担责任.
: 因此,除非板主在水桶时加入主观评论,而非单就客观叙述,
: 例如某某某使用者脑袋有洞,常常发表智障言论,因此水桶 N 天,
: 的确有可能触犯刑法;
: 然而若很制式的,某某某使用者因违反圈圈板规,禁止发言 N 天,
: 那就只是单纯地回到民法上的使用者条款而已。
: 如果真的怕,水桶公告加上使用者条款的第 8. 条,
: 也就是站内信通知的那一段文字,应该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 当然使用者想告,你也无权阻止就是了。
: ※ 引述《fogflower (雾里看花)》之铭言:
: : 我想请问各位法界先进,PTT的“水桶”处分就我国刑法而言,
: : 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或是诽谤呢?
: : 因为敝版目前正在针对此事进行投票,恳请解惑,感谢各位。
我想请问各位先进 如果因为这样被告了
使用者明知使用者条款有此条 但是被终止某些看板服务时 控告板主妨碍名誉
这算不算诬告 或是 请求民事精神赔偿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4-06-06 11:57:00
野生检举王,赶快推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4-06-06 15:12:00
你需要证明使用者明知使用者条款有此条
作者: bbbing (无)   2014-06-06 21:28:00
很难吧,他可以认为那条不合法,你又要举证他明知那条合法
作者: Fengyeh (会社)   2014-06-07 03:48:00
认为不合法,那为何要按同意?
作者: bbbing (无)   2014-06-07 23:23:00
他可以推说当时没发现,诬告难成立就是因为理由很好掰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6-08 21:04:00
台湾诬告的认定很难又很高 只要是有疑似的空间就很难成立因为诬告是指凭空或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至于民事精神赔偿会变成妳要举证妳的精神真的受损民事打起来 会变成提告方比较累 因为举证责任在妳这里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6-09 02:44:00
不合法的东西(契约)同意还是不合法当然可以随便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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