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咨询] 水桶处分

楼主: fogflower (雾里看花)   2014-05-01 16:36:42
※ 引述《cleanwind (C.Y.)》之铭言:
: 批踢踢与使用者的关系建立在民法的契约上,
: 也就是所谓的使用者条款,其中:
: 8.拒绝或终止您的使用
: 您同意本站基于其自行之考量, 因任何理由 (包括本站认定您已经违反了本服务
: 条款的明文规定及精神) 终止您的帐号以及密码. 本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 随
: 时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此外, 您同意若本服务被终止时, 本站对您或任何
: 第三人均不承担责任.
: 因此,除非板主在水桶时加入主观评论,而非单就客观叙述,
: 例如某某某使用者脑袋有洞,常常发表智障言论,因此水桶 N 天,
: 的确有可能触犯刑法;
: 然而若很制式的,某某某使用者因违反圈圈板规,禁止发言 N 天,
: 那就只是单纯地回到民法上的使用者条款而已。
: 如果真的怕,水桶公告加上使用者条款的第 8. 条,
: 也就是站内信通知的那一段文字,应该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 当然使用者想告,你也无权阻止就是了。
想告,我也的确没办法,但是最起码我还有个保障就是了,
在没有主观评论的前提之下,还可以全身而退,这就不错了,
谢谢您。
作者: chingfen (疾风劲草)   2014-05-01 20:01:00
但是水桶的理由若用词不当也可能会有问题#1G3KCFM0 (Violation)
作者: cleanwind (C.Y.)   2014-05-01 20:23:00
那这样以后水桶理由都改成使用者条款第八条好了 XD
作者: shyyo7589 (~丝绸之行 漫漫长路~)   2014-05-02 16:31:00
若某人违返第XX条第XX款 属实则无问题 如果是乱桶呢??
作者: shyyo7589 (~丝绸之行 漫漫长路~)   2014-05-02 16:32:00
乱桶的话算不算毁谤?! 因指摘与事实不符之情事
作者: shyyo7589 (~丝绸之行 漫漫长路~)   2014-05-02 16:34:00
以前看过某些新任版主会在标题打:引争议 来乱的 跳针等
作者: shyyo7589 (~丝绸之行 漫漫长路~)   2014-05-02 16:35:00
像这种会另外附注个人观感心得字眼 感觉不太恰当
作者: LLsolo (键盘法官)   2014-05-06 22:55:00
相关问题已经答复原PO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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